單位舉報
法律用語
單位舉報是相對於公民個人舉報而言的,是指以單位為主體,在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後向司法機關舉報,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
這裡所說的單位,既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既可以是發生案件的單位,也可以是受到侵害的單位。總之,只要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舉報,都稱為單位舉報。
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應及時維權,以防錯過時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有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將不再查處。
對於舉報者,可撥打當地勞動保障熱線電話,或登錄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網站等方式儘快舉報。應明確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及具體違法行為。為提高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效果,勞動者舉報時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也可留下姓名及聯繫方式,有關部門會負責保密。
最後勞動者需要注意,在工作時應注意保存招工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相關憑證,以便在舉報投訴、申請仲裁時提供。
單位舉報既是一項權利,又是一項義務。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根據這一規定,任何單位一經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司法實踐中,從檢察機關受理舉報和查處舉報職務犯罪案件的情況來看,單位舉報更受歡迎。這是由單位舉報案件線索可查性高和成案率高的特點所決定的。職務犯罪多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進行犯罪都與利用擔任的職務和工作便利有關,所實施的犯罪必然被單位或有關部門察覺或發現,只要單位舉報,就很容易得到查處。所以說,為了深入開展查辦職務犯罪和反腐敗鬥爭,檢察機關大力提倡和歡迎單位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