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管理需要,提高管理諮詢專業人員素質,經研究決定,對管理諮詢專業人員進行職業水平評價。現將《管理諮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管理諮詢師考試)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指導中國企業聯合會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第二條 管理諮詢師考試設置《企業管理諮詢實務》和《企業管理諮詢案例分析》2個科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企業管理諮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企業管理諮詢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5小時。
第三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四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符合《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五條 管理諮詢師考試時間定於每年二季度。考點根據需要設在部分省會城市或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六條 堅持考試與業務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七條 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