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民政廳,是主管全省民政事務的省政府組成部門,涉及的民政業務有:民間組織、優撫保障、退伍安置、雙擁工作、救災工作、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基層政權、區劃地名、社會福利、婚姻收養、福利彩票、慈善救助、殯葬管理、民政統計、老齡工作等。單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號。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及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設置及管理工作。海南省民政廳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落實省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黨組書記、廳長:李鋒。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計劃。
(二)負責全省性社團、跨市縣社團的凳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省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員褒揚辦法。
(五)擬定全省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幹部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計劃及其實施方案。
(六)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的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全省城鄉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負責全省城鄉救助體系建設的協調和日常工作。
(八)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及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鄉鎮和市縣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設置及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工作措施和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十)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扶持保護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福利彩票發行和參與本級福利資金管理工作;擬定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全省社會捐贈工作。
(十一)指導全省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婚姻習俗改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民政事務工作。
(十五)檢查、指導市縣民政事務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直屬單位


海南省民政廳直屬機構
海南省軍供站
海南省離休退休軍官休養所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海南省救助管理站為接送跨省特殊困難對象返鄉工作的跨省救助管理站。其主要職責:除了承擔省內救助管理工作外,還負責接回我省流出省外的特殊困難救助對象並將其護送返迴流出市縣;接收省內市縣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站移送的跨省特殊困難救助對象並將其送到流出地的跨省救助管理站移交等任務。
海南省軍休幹部活動中心
海南省社會福利中心
海南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廳長:李鋒
苗延紅
苗延紅
黨組成員、副廳長:許煥中、石清理、林道傑、宋久成

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保密、檔案、信息、信訪、安全、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綜合協調和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民政法制建設等工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工資福利、出國(境)政審、教育培訓及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規劃財務處
擬訂本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中央、省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監督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省社會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
擬訂本省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市縣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社會組織綜合黨建工作處。與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合署辦公,在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指導下,負責指導直接登記(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省級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省社會救助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和省級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
擬訂本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區劃地名處
擬訂本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政策和辦法,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
社會事務處
指導推進本省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並指導實施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省內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指導涉外婚姻工作。
養老服務處
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兒童福利處
擬訂本省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監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慈善事業促進與社會工作處
擬訂促進本省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

政策法規


第一條為了規範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保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的基金會。
第三條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第四條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第五條基金會的字型大小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型大小。
第六條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第七條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條基金會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型大小,該名人必須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際國內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第九條基金會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其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會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應當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翻譯使用,不需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條基金會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引起公眾誤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國家機關名稱及部隊番號;
(六)其他基金會的名稱;
(七)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一條基金會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已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自撤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
(二)已註銷登記,自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
(三)已變更名稱,自變更登記之日起未滿1年的基金會的原名稱。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糾正已登記的不適宜的基金會名稱。
第十三條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相同的基金會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十四條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的基金會名稱。
第十五條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特編製海南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海南省民政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或省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查閱。
(三)公開時限
自2006年起,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后的30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本機關將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6年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
1、海南省民政廳;辦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號。
2、海南省政府服務中心省民政廳審批辦。
受理時間為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提出申請
1、填寫申請表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應當填寫《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序。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