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成徵收

加成徵收

加成徵收是稅法規定加重稅負的一種方法。即對課稅對象在依率計徵稅額的基礎上,對稅額再加征一定成數的稅款,一成即10%。按規定最高可加征至十成。加成徵收主要用於調節法定稅率調節不到的高收入,它是稅率的一種延伸。具體加征方法如:某納稅入應稅收入10 000元,稅率20%,按規定還可加征一成稅額。該納稅人全部應納稅額為: 10 000×20%×(1+10%)=2 200“元”。

實質


加成徵收實質是稅率的延伸,是稅率的補充形式,是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或課稅對象加重徵稅的措施。實行加成徵收的目的在於配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調節納稅人某些過高的收入,或限制某些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經營活動。例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的實施加成徵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10成。

運用情況


在我國,加成徵收的運用有兩種情況:
1.為了限制納稅人的某些經濟活動所採取的加重課稅的方式。
2.對個別利潤 (收入)較高的納稅人所採取的調節收入的措施。
如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

避免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是採取按“次”繳納稅款的。稅法對於不同的勞務報酬運作,在“次”上具體的規定:一是對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二是對屬於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對於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適用20%的比例稅率,但是對於“一次收入畸高”的,則採取了加成徵收的做法,即對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加征5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這樣勞務報酬適用的稅率就演化成了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上述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避免超額稅收負擔,就應該在“次”的規定上進行籌劃。
首先,對於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在可能的情況進行必要的分割,將“畸高收入”分解為“小額收入”,當然這種分割應該是能夠說服人的。
比如,設計師李剛為某公司進行設計和安裝。根據雙方口頭約定,這項工程的設計費20000元,安裝費25000元。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李剛沒有馬上與對方簽訂合同,他去了至誠稅務師事務所找到好朋友註冊稅務師秦明,想請秦明幫他進行一下稅收籌劃。秦明對李剛說了兩種方案。
第一個方案:李剛與對方簽訂一份設計安裝合同,完工後由對方一次性支付其勞務報酬45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樣的方案應納個人所得稅=45000×(1-20%)×30%-2000=8800(元)。
第二個方案:李剛與對方分別簽訂設計合同與安裝合同,設計合同的勞務報酬金額為20000元,安裝合同的勞務報酬金額為250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設計勞務報酬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0=3200(元);安裝勞務報酬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1-20%)×20%-0=4000(元);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200+4000=7200(元)
按照第二個方案,李剛就可以節稅1600元。
其次,對於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的,在籌劃時有一定的難度,關鍵取決於對“同一事項”的認定。例如個人演出、文藝演出是“同一事項”,但是演出的形式很多,不同的演出形式是否屬於“同一事項”,稅法上沒有嚴格的界定。再如講課,按“同一事項”界定,只要是講授都屬於“同一事項”,但是講課的形式也很多,如授課、報告、實習、實驗、座談等,稅法上也沒有嚴格界定。按稅法規定,勞務的內容包括近30項,不同的勞務都有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在空間上將“同一”勞務分解為不同形式的勞務,就可以避免“同一事項”的出現。

其他


在時間上,稅法規定的是1個月內連續進行的活動。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能否將連續變為非連續呢?這取決於勞務的對象和單位。有的勞務不要求連續進行,而是跨月非連續進行,從而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納稅。要注意的是,有的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為了避免納稅,將本來是1個月內取得的高收入,化整為零,分解到若干個月支付,以少繳或者不繳個人所得稅,這種做法是違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屬於偷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