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陝西商會
湖南省陝西商會
湖南省陝西商會是2010年10月由在湘的一批陝西企業家提出組建倡議,含各種職業的組織。
湖南省陝西商會經陝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於2011年12月29日在湖南省長沙市掛牌成立。
湖南省陝西商會2010年10月由在湘的一批陝西企業家提出組建倡議,2010年11月正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提出報告,並且開始對在湘的陝西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廣泛的調查,目前湖南省陝西商會在湘投資的陝西籍企業、個體工商戶已有近2000家,從業人數已達10多萬人,總資產約300多億元,其行業以高鐵、工程機械、製造、高速公路、餐飲、文化、房地產、物流、汽車、醫藥、信息、保險、諮詢、法律等分佈在湖南省各地、市、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湖南省陝西商會,英文譯名為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簡稱SXCCH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湖南省範圍內的陝西籍企業、個人依法投資、興辦的從事工商經濟的企業、具有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工商戶、中介服務機構等經濟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加強陝西駐湘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湖南省以及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反映陝西省駐湘企業的合法訴求,促進陝湘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機關為湖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長沙市城南中路232號
第二章 功能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功能和業務範圍:
(一)功能:
1、服務功能:為陝西省在湘企業之間、陝西省在湘企業與湖南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陝西省在湘企業與陝西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溝通提供平台;為陝西省在湘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培訓、宣傳等服務。為促進陝湘經濟交流和合作服務。
2、支持功能:為陝西省在湘企業的發展提供商機,促進陝西省在湘企業加速發展。
3、維權功能:利用合同渠道,依法維護陝西省在湘企業的合法權益。
4、自律功能:引導陝西省在湘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嚴格自律。
(二)業務範圍:
招商引資、合作交流、信息諮詢、培訓服務、公益事業、組織發展、展示會、經貿洽談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為陝西籍企業和人士在湘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陝西省駐湘的各類經
濟、服務組織和機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願意承擔本商會的義務,交納會費,參與商會組織的活動;
4、無個人信用與道德方面的不良記錄;
5、從事行業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
第九條 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損壞本會利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批准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任務;
(四) 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
(五)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各機構展開工作;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八) 聘請顧問;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但達成的協議必須要在十個工作日內交各理事進行蓋章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可視本會理事人數的多少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正副主任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經理事會選舉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和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最多可以連任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須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和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根據商會的財務預算決定本會的財務支出;
(四) 代表商會出席和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民間機構舉行的重大活動;
(五) 報告商會年度工作情況,提出商會今後發展方向;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 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代表本會參加有關會議活動,向有關政府和管理部門反映會內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負責與省統戰、工商聯等政府部門的聯繫。
(五) 負責商會各種會議活動的安排;
(六) 負責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人;
(六) 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作為營利資金;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 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 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 內部通訊、情況交流、對外宣傳等費用;
(四) 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 與本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月,入選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