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發展對象

黨員發展對象

黨員發展對象是指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后,可列為發展對象。黨員發展對象批准為預備黨員后,入黨介紹人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相關法規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1990年8月1日)
第二章 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五條 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六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七條 黨組織要指定1至2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並採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第八條 黨支部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的措施。要求人黨的積極分子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培養、教育約有關材料,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九條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后,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和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為 發展對象。
第十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歷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確定為 發展對象后,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一條 基層黨委要對 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中間一般為5至7天(或不少於40個學時)。主要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寫的《入黨材料》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集中進行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文件,並搞好輔導。沒有經過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2014年印發)》
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后,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繫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准為預備黨員后,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徵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七條 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常見問題


十八大報告強調:要提高發展黨員質量,優化黨員隊伍結構。基層黨組織作為黨員發展的“前沿陣地”,從發展黨員的實際情況來看,在確定黨員發展對象時應謹防“三化”現象。
一防選定範圍本土化。部分農村基層黨組織在確定發展對象時,習慣把長期在本地務工生活的“土著居民”優先列為發展對象,認為流動對象難培養、難管理,忽視了發展在外務工人員和流動人員,導致其中部分先進分子無法及時向黨組織靠攏。要擴大發展對象選定範圍,把目光投向在外務工經商人員、返鄉職工、回鄉創業人員中的優秀分子,變“坐等上門”為“引領入門”,創新培養管理方式,及時將他們吸收進黨組織,不斷壯大農村黨員力量。
二防發展要求“能人”化。一些地方將發展黨員的標準和要求與“能人”標籤畫等號,將經濟基礎好、能帶領群眾致富的“經濟能人”和號召力強、一呼百應的“社交能人”作為發展對象的模板,挫傷了一些普通群眾向黨組織靠攏的積極性。應摒棄用“能人”標準代替“黨員”標準的錯誤思想,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進行全面衡量,堅持外在表現與內在素質並重,重視對發展對象入黨動機、政治覺悟和思想品德的考察,確保發展對象綜合素質符合黨員發展條件。
三防指標分配不均化。一些地方將文化程度、年齡、職業條件等因素作為硬性要求與入黨條件“捆綁”,盲目追求年紀輕、文化程度高的發展對象,發展指標更多地向機關、學校、醫院等領域傾斜,而農村等年輕黨員缺乏地區分配指標較少。應在保證結構合理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分配發展指標,重視從一線工人、農民中發展黨員,保持黨員隊伍的延續性與全面性。在確保發展工作嚴肅性的同時增加靈活性,必要時可降低結構需求門檻,對部分優秀分子進行破格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