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法指管理投資公司的法案,如美國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對投資公司作出規定,投資公司如果不經過投資人允許不得隨意改變公司的經營性質和投資政策; 投資公司的管理者不許私自經營或濫用信託職權; 提供特別的控制以消除資本結構不平衡; 在必要時公布財務狀況; 防止不公平交易現象等。
此外,對
投資諮詢公司也有專門的投資諮詢
公司法,規定從事投資諮詢而從中獲利的個人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申報,而銀行、經紀人、會計師等以及投資諮詢僅是其本身業務的附帶業務的可不必申報。這項法規中也同樣有禁止欺詐和操縱行為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