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為了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2016年1月20日,國務院宣布取消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組織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現予公布。同時,建議取消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許可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材料


1.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資金信用證明;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許可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區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
2.時限:即時
二、審查
(一)初審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
2.時限:2個工作日
(二)複審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市場管理分管負責人
2.時限:3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分管局長
2.時限:3個工作日
四、送達與公示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
2.時限:12個工作日(公示10個工作日,製作批准文件2個工作日)

最終審核階段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最終審核階段)
1.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批准文件;
2.公安機關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3.登報公示材料。
一、實地勘察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2人)
2.時限:5個工作日
二、複審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市場管理分管負責人
2.時限:5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局文化市場管理分管局長
2.時限:2個工作日
四、送達與公示
1.崗位責任人: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
2.時限: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