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水務局
根據《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上海市水務局是主管全市水務和海洋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局級,加掛上海市海洋局牌子。
2021年4月,上海市水務局河長制工作處(綜合督導處)被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全國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
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人事任免事項,決定任命史家明為上海市水務局局長,免去徐建的上海市水務局局長職務。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有關水務、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水務、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水務、海洋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製水資源綜合規劃、江河湖泊綜合規劃、防洪除澇規劃、污水污泥處理規劃、雨水排水規劃等水務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區域、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組織編製市屬水務、海洋建設規劃、計劃,提出水務、海洋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有關水務、海洋的價格、財務等建議,參與對水務、海洋管理資金使用的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開展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負責排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灘塗資源,組織編製灘塗保護和利用規劃、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長江河道上海段采砂管理工作。
(七)負責供水行業的管理。組織編製供水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供水水壓、水量、水質的監控和自來水供應應急調度工作。負責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排水行業的管理。負責城鎮排水設施與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調度的監管。負責組織市屬污水處理設施規劃服務範圍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納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排放單位。
(九)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負責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工作,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負責水利行業的管理。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實施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湖泊、江海堤防管理,參與水務建設市場管理,組織指導水務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監督水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十二)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三)負責農村水利工作。負責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管。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海島、海岸線和領海基點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參與重大海洋災害的應急處理。
(十五)指導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指導水行政執法和海洋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違法行為,協調和仲裁跨區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水務行業安全生產責任,組織指導重要水務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七)開展水務、海洋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務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推進水務、海洋相關信息化建設。
(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颱風、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颱風、暴雨、高潮位、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上海市水務局要推進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堅持陸海統籌、江海聯動,更好服務海洋強國建設。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上海市應急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編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上海市水務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上海市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颱風、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颱風、暴雨、高潮位、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上海市水務局可以提請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以上海市防汛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主要負責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根據農業生產需求,配套建設和管理養護灌溉泵站、灌溉渠道、渠系建築物、道路等基礎設施,保障農業生產能力;在滿足農田基礎設施配套的基礎上,開展高效節水、農田水利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應用推廣。上海市水務局主要負責農村河道和圩區排澇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養護;指導農業節水灌溉和農村水利改革創新、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局黨組書記、局長:史家明
局巡視員:陳伯深
副局長:楊健
副局長:沈依雲
副局長:朱石清
副局長:劉曉濤
副局長:陳遠鳴
總工程師:陳慶江
局副巡視員:衛洪達
(一)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二)法規處(社會宣傳處)。
(三)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
(四)綜合規劃處。
(五)計劃財務處。
(六)科技發展處。
(七)河長制工作處(河湖管理處)。
(八)水資源管理處(上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
(九)建設管理處。
(十)農村水利處(水土保持處)。
(十一)海域海島管理處(海洋經濟協調處)。
(十二)水旱和海洋災害防禦處(安全監督處)。
(十三)設施運行管理處(灘塗海塘處)。
(十四)審計室。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2021年4月,上海市水務局河長制工作處(綜合督導處)被中華全國總工會授予“全國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