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華人聯合總會
國際性社團組織
世界華人聯合總會(WORLD CHINESE UNION GENERAL),成立於2001年,是一個非營利性國際組織,目標為全世界華人在經濟、政治、生活上互助互聯,由華人領袖姜琳成立。凡有華人生活的地方都設有世界華人聯合總會常設機構,如:世界華人聯合總會(中國)、世界華人聯合總會(德國)、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日本)、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法國)等。世界華人聯合總會的宗旨是:聯合全世界華人中有識之賢能,致力於中華民族大聯合、大團結,致力於祖國統一、民族富強,加強海內外華人的交流,努力發展經濟、發展文化、發展社會民主,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目錄
第一章 名稱
第一條 名 稱:世界華人聯合總會
英文名稱:WORLD CHINESE UNION GENERAL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概述: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是一個旨在追求全世界華人、華僑、華商、華裔大聯合、大團結的國際性社團組織。在世界有華人居住和生活的國家和地區設立常設機構開展工作,如世界華人聯合總會(中國)、世界華人聯合總會(德國)、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日本)、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法國)等。
第四條 宗旨:世界華人聯合總會的宗旨是,聯合全世界華人中有識之賢能,致力於中華民族大聯合、大團結,致力於祖國統一,民族和睦,社會民主,人民幸福,促進海內外華人之交流,努力發展經濟,發展文化,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不斷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既尊崇古老的東方文明,也尊重先進的西方文化。世界華人聯合總會博採百家之所長,彙集世界文明之大成,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發展中華民族的宏基偉業,實現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
世界華人聯合總會崇尚科學,重視教育,熱衷公益事業,主張全球經濟一體化,主張國家之間和平共處、宗教之間相互尊重,聯合世界上平等待我之民族,努力改善人類的生態環境,為共同創造一個適合人類生存,欣欣向榮的地球村而奮鬥。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個人會員:
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是全世界華人大聯合、大團結的組織,凡有識之士,不分民族、國籍、性別、年齡、職業和信仰,只要熱愛華人事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承認本會宗旨和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服從本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世界華人聯合總會的會員。
第六條 會員單位:
凡以華人為法人代表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不論國籍、地域、行業,只要在當地經過註冊,具有合法地位,熱愛華人事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承認本會宗旨和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服從本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世界華人聯合總會的會員單位。
第七條 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會員中,凡給社會或華人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或個人,本會將予以樹碑立傳,以啟來者;凡屬道、志、才優者本會予以創作、參觀、考察、學習、深造的機會;凡偶遇不幸自拔艱難者本會將予以法律、道義及經濟的支持;凡欲為事業發揮最大能力及其合理要求者本會將予以鼎力相助。
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敞開胸懷,熱忱歡迎各界有德、有識、有才、有道之士加入本會,攜手共進,為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共創和平圓融美好之未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
1、會員:會員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退出本會權,會員有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權,對本會有監督權、建議權;
2、代表:代表應是德才兼備,有突出的業績,具有地域、民族、行業、性別等各個方面代表性的會員,由基層組織推選;
3、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4、會員代表大會確定本會宗旨,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5、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6、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審議、批准主席所作的工作報告。
7、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8、會員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為少數服從多數,各項決議獲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即為通過。
第九條 常設機構:
1、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會,作為世界華人聯合總會的常設權力機構;
2、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3、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權力;
4、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
5、主席是世界華人聯合總會的最高首腦和形象代表,主席要模範忠於本會的宗旨,模範遵守本會的章程,代表常務理事會和全體會員開展工作。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6、設秘書長,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主席批准產生,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7、秘書長對主席負責,在主席領導下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8、設立辦公廳,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組織發展及與本會有關的具體工作。
第五章 直屬機構
第十條 直屬機構:
本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辦事處)。
1、專業委員會
投資委員會
教育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
環保產業委員會
綠化委員會
公益事業發展委員會
婦女工作委員會
工業委員會
科學技術委員會
扶貧開發工作委員會
……
2、地方分會
各省、市(自治區)分會
台灣分會
香港分會
澳門分會
地方辦事處
第十一條 直屬單位:
本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若干直屬單位。
世華聯東方文化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世華聯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世界華人時報社(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機關報)
世華聯國際出版社
世華聯書畫院
……
第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
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辦事處),作為總會的直屬機構,結合各行業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總會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及時溝通信息,加強內勤外聯,更好的服務於當地的經濟發展和推動當地社會公益事業的不斷進步。
第六章 名譽主席、名譽顧問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名譽顧問,享受上述榮譽的,必須是德才兼備,在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藝術等領域業績突出,對中華民族有著傑出貢獻之人士。
上述職務的聘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由主席簽發聘書。
第七章 法律顧問
第十四條 本會及直屬機構,直屬單位均須在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因此總會及各直屬機構、直屬單位均須聘請常年法律顧問。
第十五條 世界華人聯合總會將抵制和追究一切對本會的侵權行為,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八章 發展經濟及“五個共享”法則
第十六條 發展經濟是本會的一項重要宗旨,只有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基礎,才能更好的開展教育、培訓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本會將依託海內外眾多的會員單位,強大的資本市場;興辦和聯辦企業、實體作為發展經濟的主要渠道。
為了更好地發揮本會的凝聚力和實現最大的效益,本會在會員單位之間實行“五個共享”法則,即:項目共享、市場共享、信息共享、人才共享、資源共享,以“五個共享”法則作為世界華人聯合總會所屬會員單位協辦、聯辦企業,發展經濟的準則,實現世界華人聯合總會的凝聚作用,使各會員單位共同受益、共同進步。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有經濟活動就有財務管理,世界華人聯合總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辦事處)、各直屬單位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章納稅,並定期公布,按時向上級報告收支情況和經營業績,認真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或審核,對有偷漏稅或貪污行為者,開除本會,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本會也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辦事處)、各直屬單位的財務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十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凡本會會員、會員單位法人代表均須遵循本會章程,遵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開展工作,以誠信為本,加強自身修養,以中華民族道德傳統規範自身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會員單位法人因刑事犯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法律制裁者,其法律責任自負,並從受制裁開始,被視為自動脫離本會,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本章程確立的原則指導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制定有關方面的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需要增補時,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從被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