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6年5月26日發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第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決定廢止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7號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長苗圩
2016年5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煙草專賣局令
(第2號)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議批准,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倪益謹1998年5月11日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業務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制度。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和經營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簡稱五種煙草專賣品。
第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以下四類: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式樣,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制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含海關監管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核發
第六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核發放。
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適應煙草行業企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五)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發證。
第九條 煙草集團公司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需要單獨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由其所在煙草集團公司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發證。在許可證企業名稱一欄中填寫煙草集團公司名稱,同時註明生產單位名稱。
第十條 對企業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提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國家煙草專賣局在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批之日起30日內審批發證。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核發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包括煙草製品批發企業許可證(含委託批發)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 煙草製品批發企業許可證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由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第十三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煙草製品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家專賣局審批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領取煙草製品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 煙草集團公司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需要單獨申領煙草製品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由其所在煙草集團公司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發證。在許可證企業名稱一欄中填寫煙草集團公司名稱,同時註明批發單位名稱。
第十七條 申請領取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發證。
第十八條 對企業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簽署意見的機關,應當在企業提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發證機關應當在簽署意見的機關報批之日起30日內審批發證。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核發
第十九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或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放。
第二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提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發證。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章 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核發
第二十二條 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第二十三條 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煙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罰沒國外煙草專賣品批發業務的,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發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及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國外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和罰沒國外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申請領取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簽署意見的機關,應當在企業提交申請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發證機關應當在簽署意見的機關報批之日起30日內審批發證。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年檢、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七條 根據實際需要,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一至五年,期滿后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領。
第二十八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涉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內容變更需要辦理變更手續的,以及因破產,解散等事由需要辦理註銷手續的,應當在依法獲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因產業結構調整或企業組織形式變化等需要辦理許可證變更、註銷手續的,應當在依法獲得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第三十條 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歇業時,應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發證機關辦理歇業手續,繳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企業停產或停業一年以上,不辦理歇業手續的,發證機關註銷其許可證。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領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地域範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依法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領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為:
(一)檢查執行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督促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註銷手續。
(三)查處下列違反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無證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的;
2.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的;
3.買賣許可證的;
4.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實施條件》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煙草專賣許可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按照《煙草專賣法》和《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無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擅自經營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持有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使用過期、失效許可證或轉讓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年檢、變更、註銷手續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經辦人和批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和簽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煙草專賣局1993年發布的《關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國煙專[1993]第2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解讀人:國家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 李鳴
今年2月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改革開放以來制定的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部門規章和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為深入貫徹國家院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煙草專賣局立即著手對目前行業負責執行的有關規章進行研究論證,並決定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據國家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李鳴介紹,之所以決定對這兩件規章進行修訂,是因為於2002年頒布實施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和2007年頒布實施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與新修改的《煙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另外,有些管理規定也與當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不利於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3月中旬,國家局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充分溝通和請示后,及時啟動了兩件規章的修改程序。3月下旬,國家局舉辦了專題調研會,收集整理了在准運證和許可證管理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隨後,又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立足實踐經驗、結合當前實際提出具體修改意見,起草了兩件規章的修訂草案。之後,又書面徵求部分行業直屬單位對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並再一次組織了專題論證會,在反覆研究和多次調整后,形成最終修改意見,並提交給了工信部。
5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新版《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並要求於7月20日開始施行。
李鳴告訴記者,兩件規章的修改,一方面,為了保證立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在保持現行辦法體例結構不變的基礎上,僅對其中的部分條款做相應修改調整;另一方面,立足當前煙草專賣許可證和准運證管理的實際工作需要,更加有利於加大對行政權力的規範和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
2015年以來,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部分條款先後得到修改。“為保證與上位法規定的一致性,兩件規章修訂了與上位法要求相衝突的內容。”李鳴介紹,比如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刪除了關於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相應條款,並對相應內容做出及時調整。
李鳴介紹,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原規章中表述相對模糊的條款。比如,在新版《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准運證申請的主體條件。按照原第十三條規定,煙草專賣品運輸的調出方和調入方是“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經營單位”。這種表述較為模糊,容易引起諸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持證人是否也可以申請准運證”等疑問。因此,現第十三條使用了《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概念,將調出方和調入方明確為“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防止實踐中出現理解上的偏差或引起執行上的爭議。
同時,兩件規章此次修改都對適用範圍進行了調整或重新表述。舊版《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將適用範圍限定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而省內運輸的管理辦法則授權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自行制定。考慮到目前省內運輸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申辦和管理已全部納入國家局統一開發的准運證管理系統,在實際操作上已實現統一規則、統一流程,因此新版《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將適用範圍擴展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的管理。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則將適用範圍中“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台地區除外”的表述刪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本來就意味著“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台地區除外”。
為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簡化工作流程,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修改了重新申請和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企業類型或經營地址發生改變等情況,按照原規定,這些情況都需要行政相對人重新申領許可證,不但程序複雜,還可能損害到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新版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除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外經營地址發生改變或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除此之外,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即可。
在停業制度方面,李鳴談到,按原規定,行政相對人停業一年以上並經發證機關公告三個月後仍未辦理停業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也就是說,這意味著,行政相對人15個月既不開展業務又不辦理相關手續,才會被收回許可證。這樣既增加了專賣管理和捲煙營銷的成本,又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潛在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新版《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將行政相對人的停業時限從一年縮減為六個月、將公告時限從三個月縮減為一個月。
另外,新版《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也對申請辦理更換手續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按原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煙草專賣品准運證有效期內不能完成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在准運證有效期滿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更換手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無法預知的,一旦發生致使運輸超期,要求行政相對人在准運證有效期內辦理更換手續並不現實。因此,新版管理辦法刪除了此類情況下申請更換准運證的時限要求,使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運輸超期后的補救措施更符合實際、更具可操作性。
2016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第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決定根據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廢止《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