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條約》草案是在歐盟《赫爾辛基條約》基礎上進行全面修改後形成的文件。草案涉及歐洲一體化建設和東擴進程等各方面的問題。在機構改革問題上,草案確認了歐盟內部“強化合作機制”的原則;在歐盟委員會組成和委員名額分配上,明確了歐盟在達到27名或更多的成員以後,歐盟委員會只能設置少於27名委員的規定;在歐盟理事會內表決票數的分配上,作出了基本按成員國人口多少分配表決票數的規定,還把使用“有效多數制”表決提案的範圍擴大到50多個領域,以提高歐盟的決策效率。此外,《尼斯條約》草案還確定了歐盟擴大到27個成員國后各國在歐洲議會中佔有的席位數量,為今後接收新成員國做好了安排。
《尼斯條約》的全稱為“修改《
歐洲聯盟條約》、建立
歐洲各共同體諸條約和某些附件的尼斯條約”。《尼斯條約》於2000年12月在歐盟尼斯理事會結束時通過,后經各國法律和語言方面的專家經過兩個多月加工整理成《尼斯條約》的正式文本,歐盟部長理事會於2001年2月26日正式簽署,刊登於2001年3月10日的《歐洲共同體官方公報》(文號為2001/C80/01)。
目前各成員國對該條約的批准工作正在進行之中,條約尚未生效,而且由於
愛爾蘭在2001年6月8日的
全民公決投票中不同意批准該條約,給《尼斯條約》的前景帶來了變數,但是,從愛爾蘭否決以後的幾次歐盟峰會的情況看,歐盟絕大多數國家堅持批准該條約的意向未變。據分析,雖然個別國家可能會對條約的個別問題採取保留,從而導致條約作小的修正,但對於條約整體來說,應當不會有大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