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權
公開展出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
展覽權是指公開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和複製件的權利。主要是指對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和工藝品的公開陳列和展覽。大多數國家版權法對展覽權並未作規定。在版權法中列出此項權利的國家,對它的適用範圍及其他解釋,甚至表達“展覽權”時所使用的辭彙,也不盡相同。如日本版權法中使用“覽示權”,規定:著作人享有公開展示其美術作品或尚未發行的攝影作品等原作的專有權。排除了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享有展覽權的可能性,新加坡版權法規定:作者或其他版權人只有權控制為商業目的而將其作品公開展出的行為。美國版權法規定的展覽權則適用於絕大多數版權保護客體——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啞劇作品、圖片、攝影作品、一切美術作品、電影或錄像中的單個靜止鏡頭等。不論對這些作品的展出是商業性的還是非商業性的,版權人都有控制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為: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應包括作者或其他版權人享有作品在展覽會上,在其他公共場所,在電影或電視中展出的控制權;但如果電影或電視中出現的美術品,是經版權人同意而放置在公共場所,而後又被拍攝的,則該版權人不再享有控制權。
一般而言,只有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擁有,而其他作品沒有展覽權。著作權人有權將作品自行展覽,也可以授權他人展覽並獲得報酬。
展覽必須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如果僅是供家庭或本單位內部少數人欣賞,則不能算作展覽。展覽的作品可以是已發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發表的作品。如果對未發表的作品進行展覽,則涉及發表權的行使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許可他人展覽未發表的作品,應推定展覽人同時取得了作品的發表權。因此,對於未發表的作品而言,展覽權和發表權是可以同時行使。
美術、攝影等作品的著作權與物權或是著作權與公民的人身權有時會出現重疊。當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的物權和著作權分別屬於不同的權利人時,展覽權雖屬著作財產權,但行使時須藉助於作品載體才能實現。因而必然受作品原件物權的制約。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后,展覽權歸作品的原件所有權所有。同時,應注意,行使作品的展覽權應與肖像權、隱私權相協調。如果作品的內容涉及他人的隱私,則在展覽該作品時應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世界各國關於展覽權客體的規定各有不同。
《日本著作權法》規定展覽權僅限於美術作品或尚未發表的攝影作品;
《美國版權法》規定只要是有著作權的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舞蹈、啞劇、繪畫、刻印、雕塑以及電影或者其他音像作品中的個別圖像,都可以用於展覽。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但對作品是否發表未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