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卡特爾

價格卡特爾

價格卡特爾,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為牟取超額利潤,以合同、協議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務價格,從而限制市場競爭的一種壟斷聯合。

主要特徵


價格卡特爾
價格卡特爾
1、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自願採取的聯合行動;2、它是處於同一經營層次或流通環節上的競爭者之間的聯合行動;
3、聯合行動是通過合同、協議或其他方式進行的;
4、協議的內容是共同商定價格;
5、其共同目的是通過限制競爭以獲取高額利潤。

主要分類


橫向
所謂橫向價格卡特爾主要是企業之間通過固定價格協議或協調各自的價格行為,達到獲取壟斷利潤、限制公平競爭的目的。比較常見的有:共同提高或保持某種商品的銷售價格;共同建立某些折扣或信用條件;輪流進行低價投標;共同減少或限制進貨,以保持高價或提高價格;共同降低價格以排擠同類廠商等等。橫向價格卡特爾是一種有嚴重危害的價格壟斷行為,各國反壟斷法都明文規定了此類行為的非法性,並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如美國《謝爾曼法》第一條就規定,任何契約,以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限制貿易或商業競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克萊頓法》第二條對旨在形成壟斷的妨害、破壞競爭的價格歧視,規定為非法。
縱向
縱向價格卡特爾是指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以固定的價格出售商品的協議及其相應行為。美國法稱作“縱向價格固定”,德國法稱乃“縱向價格約束”。這種縱向價格卡特爾通常是由不同企業簽定協議而產生,如生產商與銷售商;批發商與零售商。雖然表面看這樣的協議並沒有共同限制競爭的內容,但該種行為仍然會影響價格競爭機制。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之間就與本法適用範圍內的市場相關商品或服務所訂立的協議,如對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就所供商品、他商品或服務達成協議時的定價自由或形成交易條件時的自由予以限制,則該協議是禁止的。

產生原因


產生原因和條件
卡特爾作為限制競爭協議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是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產物或表現。
對於商品生產經營者來說,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發展不可抗拒的規律和嚴酷現實,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和途徑:第一種是努力開發和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即用正當和合法的手段同競爭對手進行公平競爭;第二種是置法律和道德於不顧,採用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欺詐性交易,實施不正當競爭,或者濫用自身的某種優勢地位達成限制競爭的協議,進行壟斷經營,限制和損害公平競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總有少數經營者受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不走正道,走邪路,選擇第二種方法,企圖以最省工本而獲取高利的辦法,與對手展開不正當、不公平競爭。例如,價格卡特爾就是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橫向聯合限制競爭,實施價格壟斷的一種形式和做法。
由此可以看出,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和激烈的市場競爭,是產生或形成價格卡特爾的社會經濟基礎,經營者受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及其法制觀念淡薄與缺乏職業道德,是價格卡特爾產生的直接原因。同時也是產生各種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一般原因。這是由市場經濟的本質和共性所決定的。具體到經濟體制正在轉軌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期的中國來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包括價格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和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斷擴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範圍也越來越廣。這客觀上也給價格卡特爾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此外,由於中國的價格法制和反壟斷法制還不健全,雖有一些關於禁止企業間或者行業組織商定壟斷價格的規定,但是,由於規定很不具體,缺乏必要的責任條款,執行起來無法操作,執法效果較差。致使有的經營者故意鑽該領域立法和執法均屬薄弱環節的空子,實施價格壟斷,這也是產生某些價格卡特爾的原因之一。

主要危害


(一)價格卡特爾嚴重侵害了非價格卡特爾成員的合法利益。價格卡特爾會在市場上造成價格固定的結果,使非價格卡特爾成員難以通過正常的價格競爭充分行使自己的自主定價權,遭受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二)價格卡特爾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當經營者聯合漲價時,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即使是經營者聯合降價,消費者獲得的利益也是暫時的,因為在價格卡特爾完成排擠其他競爭者之後,必然會抬高價格,牟取暴力。
(三)扭曲價格信號,弱化價格對市場的調節作用。通過公平競爭形成的價格可以起到調節生產和促進消費的作用。由價格卡持爾所形成的價格不能客觀反映市場需求和容量,這必然導致整個市場的混亂,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
(四)阻礙生產技術的進步。通過價格卡特爾對市場價格進行壟斷的企業,通常不注重對自身生產技術的提高,而是專註於如何運用不正當的方法和手段,繼續保持其已經取得的壟斷地位,從而阻礙整個行業生產技術進步,影響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