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tran-customs transportation/customs transit)指的是進出口海關監管貨物需由進境地或啟運地設立的海關轉運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關,這種轉運方式稱為轉關運輸。經海關同意可採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運接駁轉關運輸貨物。

定義


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系指:
(1)由進境地入境后,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2)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3)由國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的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方式


提前轉關

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
:進口貨物在指運地先申報再到進境地辦理進口轉關手續,出口貨物在貨物未運抵啟運地監管場所前先申報,貨物運抵監管場所后再辦理出口轉關手續方式。

直轉轉關

:進境貨物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指運地再在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口轉關和出境貨物在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報關后,在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的出口轉關。

中轉轉關

:在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后,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進境地或出境地海關辦理進口或出口轉關手續。具有全程提運單,須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進出口中轉貨物適用中轉方式轉關運輸

辦理條件


進口貨物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核准辦理轉關運輸:
(l)指運地和啟運地設有海關機構的。
(2)運載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和裝備,具備密封裝置和加封條件的(超高、超長及無法封入運輸裝置的除外)。
(3)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是經海關核准的運輸企業。
(4)不具備以上條件,但有特殊情況,經進出口貨物收發人申請,海關核准的,也可辦理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貨物除特殊情況外,申請人應當是經海關核准、認可的報關單位,並由持有海關發給的報關員證書的人員向海關辦理申請手續。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拆開、改裝、調換、提取、交付;對海關在運輸工具和貨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經海關認可的商業封志,不得擅自開啟和損壞。轉關運輸貨物必須存放在經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存放轉關運輸貨物的倉庫、場所的經理人應依法向海關負責,並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海關需要派員押運轉關運輸貨物時,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並提供為執行監管任務必要的方便。

辦理文件


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
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並遞交下列單證。
(1)進口轉關應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並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申請辦理屬於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另外,申請人或承運人應當負責將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完整、及時地帶交指運地海關,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口手續。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啟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一式兩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后按規定向啟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辦理限制


國家規定,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下列8種配額機電產品以及它們的成套散件、關鍵件或配套設備一律實行口岸徵稅驗放。它們是:汽車及其關鍵件;摩托車及其關鍵件;收、錄音機(音響)及其機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彩色電視機及其顯像管;錄像設備及其關鍵件;電冰箱及其壓縮機;空調器及其壓縮機等。但是,對國家批准的汽車、摩托車定點生產企業進口的汽車、摩托車關鍵件、零部件,可按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
對上述其餘6種機電產品,屬鐵路運輸的,只要內地國家定點企業向指運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且符合加封條件,指運地海關向進境地海關出具證明,進境地海關免收保證金予以辦理轉關手續。對上述其餘6種機電產品,鐵路轉關運輸整車或專列貨物的指運地與運單的目的地一致並且中途不改變運輸方式、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海關派有監管人員的,進境地海關在貨物運單上加蓋" 海關監管貨物"章,直接轉關至指運地海關辦理徵稅驗放等手續。
對上述8種機電產品,屬空運的,只要國家定點企業向指運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且符合加封條件、指運地海關向進境地海關出具證明,進境地海關免收保證金予以辦理轉關手續。"對上述8種機電產品,空運轉關運輸貨物拒指運地與國際航空貨運單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變運輸方式、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海關派有人員的,可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直接辦理轉關手續。
不得申請轉關的貨物:1、進口固體廢物(除廢紙外)
2、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
3、進口汽車整車,包括成套散件和二類底盤
4、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規定必須在口岸檢驗檢疫的商品

監管報關


轉關期限

(1)直轉方式轉關的期限
轉關運輸程序
轉關運輸程序
直轉方式轉關的進口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自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愈期按規定徵收滯報金。
(2)提前報關方式轉關的期限
①進口轉關貨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超過期限仍未到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指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②出口轉關貨物應於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和驗放等手續,超過期限的,啟運地海關撤銷提前報關的電子數據。

法律效力

轉關貨物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書面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確實因為填報或傳輸錯誤的數據,有正當的理由並經海關同意,可作適當的修改或者撤銷。對海關已決定查驗的轉關貨物,則不再允許修改或撤銷申報內容。

報關程序


進口轉關

1.提前報關的轉關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轉關手續前,向指運地海關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指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接受申報后,計算機自動生成“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向進境地海關傳輸有關數據。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供“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編號,並提交相關單證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2.直轉方式的轉關
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錄入轉關申報數據,持相關單證直接辦理轉關手續
3.中轉方式的轉關
中轉方式的進口轉關一般採用提前報關轉關。具有全程提運單、需要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中轉轉關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后,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提交“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進口貨物中轉通知書”、按“指運地目的港”分列的“紙質艙單”(空運方式提交“聯程運單”)等單證辦理貨物轉關手續。

出口轉關

1.提前報關的轉關
由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未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先向啟運地海關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由啟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生成“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數據,傳輸至出境地海關。貨物應於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並持相關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2.直轉方式的轉關
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后,向啟運地海關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啟運地海關受理電子申報,生成“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數據,傳輸至出境地海關。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相關單證在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3.中轉方式的轉關
具有全程提運單、需要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出口中轉轉關貨物,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后,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錄入並提交“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憑出境運輸工具分列的電子或“紙質艙單”、“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等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轉關手續。經啟運地海關核准后,簽發“出口貨物中轉通知書”,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中轉貨物出境手續。

海關監管轉關

海關監管貨物的轉關運輸,除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應按進歸轉關方式辦理,即:
1.提前報關的,由轉入地(相當於指運地)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在轉出地(相當於進境地)海關辦理監管貨物轉關手續前,向轉入地海關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報關由轉入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並生成“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向轉出地海關傳輸。轉入地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進口轉關貨物核放單”和“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並提供“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編號,向轉出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2.直轉的,由轉入地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轉出地錄入轉關申報數據,持“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和“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直接向轉出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轉入地后,海關監管貨物的轉入地收貨人和其代理人向轉入地海關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

通關程序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2)申報貨物轉關運輸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並交數據錄入中心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列印成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3)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並遞交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簽發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隨附有關批准證件和貨運、商業單證(如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4)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屬於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5)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后,要進行核對,核准后,要將上述有關單證製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6)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並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7)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后,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8)來往港澳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式三份,並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后製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保稅倉庫之間的貨物轉關手續,除應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庫的手續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辦理手續。但在填報申報單時,在“指運地”一欄應填寫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

辦理手續


在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按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並交驗下列單證:
(一)進口轉關
(1)向指運地海關提出轉關申請在指運地報關行錄入、列印“進口轉關貨物聯繫單”,並加蓋申請單位報關帳,連同以下單證向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手續:
A、提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貨運單證;
B、如申請辦理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轉關運輸貨物,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如屬保稅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海關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簽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2)向進境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手續,申請人填報一式三份《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並聯統一下單證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A、“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關封一枚;
B、進口貨物提單、發票、裝箱單等貨運單證;
C、如申請辦理屬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轉關運輸貨物,還應交驗進口許可證,如屬保稅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D、海關核發的承載轉關運輸貨物的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監管本;
(3)進境地海關審核(包括查驗)后,對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轉關手續,並將一聯轉關申報單封交申請人帶交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二)出口轉關需辦理出口轉關運輸的貨物,在向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應加填《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一式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