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統籌就業
城鄉統籌就業
城鄉統籌就業,是實現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重要條件,是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關鍵環節,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為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更好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應積極穩妥地建立城鄉統籌就業的新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管理體制,嚴格劃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嚴格控制農村人口遷往城鎮,農民及其子女很難獲得在城鎮就業的機會。這種二元結構阻礙了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越來越明顯。改革開放之後,大量的農民開始進城務工。但由於城鄉統籌就業機制的缺乏,進城務工農民在職業選擇、職業培訓、勞動保障等方面無法享受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待遇,從而影響了勞動力在城鄉間的合理流動,延緩了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經過改革開放以來20多年的發展,我國市場化、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已經進入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新階段。適應新階段的新要求,實現城鄉協調發展,應儘快破除制約城鄉統籌就業的體制障礙,遵循以下原則積極穩妥地構建城鄉統籌就業的新機制。
把農村就業工作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作為城鎮化和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同時,將農村就業工作納入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範圍,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政績的重要指標。
建立完善的覆蓋城鄉的勞動保障、勞動信息和職業培訓體系,逐步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勞動力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市場價格的調節機制、供求信息的引導機制、社會化培訓的支撐機制,促進勞動力在城鄉間合理有序流動。
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推進城鄉統籌就業不能搞“一刀切”。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應以解決農民工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為切入點,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在經濟相對落後地區,則應側重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的勞動技能培訓和組織轉移工作。
應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看待城鄉統籌就業問題,而不能把城鄉統籌就業僅僅當作是解決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的問題。勞動、財政、工商、稅務、公安、城建及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應相互配合,將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抓緊建設。
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應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並向鄉鎮和村延伸,形成省、市、縣(區)和鄉鎮四級就業服務的組織體系。以此為依託,推進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完善勞動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發布制度,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建設。
為夯實城鄉統籌就業的經濟基礎,可以從三個途徑拓寬其資金來源:一是財政預算安排。各級財政應增加相關的資金安排,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是從土地流轉收益和村鎮集體經濟分紅中籌措資金;
三是調整農村扶貧資金等的使用方向,將一部分資金用於農村富餘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組織輸出。
一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取消限制農民進城務工的不合理規定;
二是推進土地制度創新。建立有利於城鎮發展和農民向城鎮轉移的土地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各地實際的土地流轉形式,規範發展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
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和勞務中介組織的監管,認真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依法嚴懲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同時,加大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力度,督促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並嚴格履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