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國家政策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是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件。

政策全文


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近年來,一些地區積極探索河長制,由黨政領導擔任河長,依法依規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協調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進了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長制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解決我國複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為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落實屬地責任,健全長效機制,現就全面推行河長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在全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製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強化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生息、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製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縣級及以上河長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具體組成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
(四)工作職責。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牽頭組織對侵佔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河長制辦公室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各項工作。
二、主要任務
(五)加強水資源保護。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強化地方各級政府責任,嚴格考核評估和監督。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實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節水優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嚴格水功能區管理監督,根據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河流水域納污容量和限制排污總量,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切實監管入河湖排污口,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
(六)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範圍。落實規劃岸線分區管理要求,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佔河道、圍墾湖泊、非法采砂,對岸線亂占濫用、多佔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恢復河湖水域岸線生態功能。
(七)加強水污染防治。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標和任務,統籌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機制和考核體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強綜合防治,嚴格治理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產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優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實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八)加強水環境治理。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加強河湖水環境綜合整治,推進水環境治理網格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響應機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以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為重點,綜合整治農村水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九)加強水生態修復。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佔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對三江源區、南水北調水源區等重要生態保護區實行更嚴格的保護。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維護河湖生態環境。
(十)加強執法監管。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河湖動態監管。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採礦、圍墾、侵佔水域岸線等活動。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長製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抓緊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
(十二)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察。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十三)強化考核問責。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四)加強社會監督。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台,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進一步做好宣傳輿論引導,提高全社會對河湖保護工作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貫徹落實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

內容解讀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11日公布,未來兩年內將全面建立的“河長制”,8大亮點值得記住。
亮點一:黨政一把手管河湖
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級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考核問責,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多頭管水的“部門負責”,將向“首長負責、部門共治”邁進。
亮點二:堅持問題導向、因河施策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北方有河皆干,南方有水皆污”的說法,雖然失之誇張,但南北方不同的水環境問題,確實要對症下藥。
亮點三:社會參與、共同保護
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意見》還要求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台,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河長公示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民間河長”“企業河長”“百姓河長”將大有作為。
亮點四:部門聯防、區域共治
各級河長牽頭組織對侵佔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江頭江尾“同飲一江水”將不再是夢想。
亮點五:岸線有界,不得圍湖
嚴禁以各種名義侵佔河道、圍墾湖泊、非法采砂,對岸線亂占濫用、多佔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恢復河湖水域岸線生態功能。近年來不時見諸報端的“圈湖蓋房”、侵佔河岸、湖光私用等行為可以休矣。
亮點六:綜合防治,管住排污口
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強綜合防治,嚴格治理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產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同時,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
亮點七:抓住重點生態保護區
推進河湖生態修復保護,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對三江源區、南水北調水源區等重要生態保護區實行更嚴格保護。同時,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不讓保護河湖生態者“吃虧”。
亮點八:定好時間表,兩年之內全面建立河長制
《意見》提出,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目前,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已全境推行“河長制”,16個省區市部分實行“河長制”。兩年時間,彈指而已,各地須只爭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