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基本信息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構成。
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的股票。紅籌股已經成為內地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但紅籌股不屬於外資股。

特點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實踐中將境外上市股票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種跨國經濟活動,必然要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管轄。因此,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發行地的有關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①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②境外上市辦法。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證券管理機構批准。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幕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簡稱內資股或A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並自證監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一般情況下,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因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證監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公司計劃發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於12個月。經證監會批准,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可以與包銷商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
③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載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內容。

發行的條件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關於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規定,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應屬於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2)企業有發展潛力,急需資金;
(3)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申請企業應有連續3年的盈利業績、企業改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凈資產規模一般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經評估或估算后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達到10%以上、稅後淨利潤規模達到6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行股票后國有股比例應超過51%;
(4)對國務院確定的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的,同等條件下適當優先考慮;
(5)企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額預計可達4億元人民幣(摺合約5000萬美元)以上;
(6)企業有一定的創匯能力,創匯水平一般要達到稅後淨利潤額的10%以上;
(7)企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經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