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
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會計信息是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以及政府部門改善經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作出投資決策與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而會計行為是否規範,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會計行為和會計信息的質量受到廣泛關注。為此,我國新《會計法》,突出了規範會計行為,特彆強調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條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及其它條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應在財務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就表明,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行為當然的責任主體,將有利於從根本上確保單位內部約束機制的健全、完整與有效。
《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是各單位會計的法律責任主體,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情況出發所作出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方面,單位負責人出於法律的威懾力,將主動地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秩序的範圍,不敢利用權力強行指使會計人員作假賬;另一方面,如果單位負責人一意孤行,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該行為進行法律懲處。從而切實地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有效地防止了會計違法現象的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依法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在執行多年的舊《會計法》中,這就造成了實際上“責任人缺位”的現象,導致責權不清,處罰對象不明,更為會計信息的虛假、殘缺和隨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機,不利於單位和社會的經濟秩序朝科學、健康的方向發展。
有人認為,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單位負責人未必是會計專家,也不可能對本單位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負責。其實不然,當前一些單位做假賬,賬外賬的現象,這往往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而是受到單位負責人的指使不得已而為之,或者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合謀行為。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例子是很多的:我縣某私人企業,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採取做假賬的方式,有意隱瞞銷售收入,大肆偷逃國家稅款30多萬元。經稅務部門查明,除了補繳納稅款外,還作出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處罰決定。該私營企業主及會計人員都受到了應有的處罰。該公司的會計被處罰之後覺得有點冤“我做帳只能根據老闆提供的資料來做。再說了,我人在屋檐下,老闆要我做什麼,我能不做嗎?”因此,會計人員受到單位負責人領導,其各種利益直接由單位負責人掌握和決定,如其“不聽使喚”將受到單位負責人的阻撓,甚至打擊報復,從而被迫違法犯紀。另外單位負責人作為組織的法定代表,理應對組織的一切行為負責。會計行為不是會計人員的個體行為,也不是單位會計機構的集體行為,而是整個單位的組織行為。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對其負責。在以往實踐中,單位負責人往往以不懂財務會計為由,設法逃避應負的責任。現在看來,這種做法於法於理都是不能成立的。從法的角度看,《會計法》已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會計資料的責任。於理,作為單位負責人,懂管理、懂財務應成為必須條件,否則他就不稱職。如果是會計弄虛作假,說明他用人不當,也需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會計工作是一種社會活動,與社會經濟環境有著密切聯繫,社會生活中的許多總是都對會計工作有很大影響,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虛報浮誇、不公平競爭等問題,都直接影響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行。為了保證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合理確定其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工作的宏觀監督和管理,為《會計法》的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看,經過多年努力,會計法規制度逐步健全,但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等問題總是屢禁不止,與監管工作不力有很大關係。《會計法》在賦予財政部門管理會計職責的同時,明確責任、職權到位,也有利於解決多種監督問題。對財政部門至少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與《會計法》相配套的有關法規制度建設。修訂后的《會計法》,在內容上充實了,有些問題如會計核算規則、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要求,會計做作業資格管理要求,會計監督的要求等,都需要按照《會計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予以具體化。這是使《會計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二是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督促各單位貪污建賬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依法查處會計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對授意、指使、強令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設賬外賬等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嚴肅懲處,維護國家和法律的尊嚴。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負主要責任,因此,單位負責人應組織學習新《會計法》的內容,使之成為自己日常經濟行為監督武器,自覺把自己的經濟行為規範在法律之內,會計人員也應積極學習領會新《會計法》內容,使之成為自己工作的法律武器,不畏強權,以確保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同時樹立起對會計行為負直接責任的觀念。同時,通過對新《會計法》的學習,增強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行為應負的責任感,以國家的利益為重,不設賬外賬,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完整和真實。
新《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行政責任是指單位負責入違反《會計法》應受到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如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刑事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因違反《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應受到的刑事處罰,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
無疑,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但法律規定單位負責人的具體責任形式,主要是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促使單位負責人更好地貫徹落實《會計法》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保證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因此,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做好以下各項工作,以順利完成法律賦予的職責。
1.依法建賬。設置會討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置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歷年來,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除了單位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作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設置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都必須遵循基本的規則。《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不斷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當然《會計法》關於記賬規則的規定並沒有涵蓋所有具體的會計業務,各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單位會計工作實際,在與《會計法》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制度。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會計監督如果脫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於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為此,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許可權,以實現規範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範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準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不指使、授意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會計人員則一方面應當認真學習,掌握會計法律、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另一方面,應當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售貨員宣傳會計法律、制度,並向單位負責人彙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單位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