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公正原則

自然公正原則

“任何權力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這是英美普通法的一個重要原則,稱為自然公正原則。”

基本內容


自然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
1、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
2、任何人或團體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行政實踐中這個原則表現為行政機關的決定對當事人有不利的影響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片面認定事實,剝奪對方辯護權利。這個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規範中,稱為聽證。聽證是英美法國家公認的公正行使權力的基本內容。
傳統上,自然公正原則包含兩個要求:一是個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個人權利受到影響時,應當給他一個公平聽證的機會。起初它是法院司法活動遵循的準則,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大,該原則逐步擴展到行政領域。
自然公正原則是英國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法律默認的符合公平正義的程序規則。自然正義即“自然的是非觀”,是對公正行使權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練為兩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響之前都要被聽取意見。在古代和中世紀,自然正義被認為是自然法萬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