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在古老的社會以前,源於落後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兩個相同主體間的一次性成了當時民事交往的基本模式。由此也決定了民事訴訟中通常以原告訴被告的“兩告訴訟格局”存在於審判實踐之中。儘管羅馬法承認對他人的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獨立申請參加訴訟及上訴或聲明不服。羅馬法採用這種制度的原因,在於方便訴外的利害關係人,保護其合法權益,但訴訟第三人制度也終未能在羅馬法中得到確立。十六、十七世紀以後,生產力的發展拓寬了民事交往的領域,民事交往遠遠突破了兩個相向要求所形成的聯繫,若干經濟實體之間形成了彼此銜接,相互影響的鏈條。當該鏈條的某一環節出現違法或侵權行為,往往導致連鎖反應,在這些複雜糾紛面前,傳統的“兩造訴訟格局”充分暴露了其缺陷。因為,倘若削足適履地將連環糾紛分段成若干個“兩造訴訟”,常常會導致訴訟浪費,裁判衝突,有悖於訴訟經濟原則和法院裁判的嚴肅性。在這種情況下,資產階級法學家順應了民事糾紛發展的要求,在一系列資本主義民事訴訟立法中正式確立了訴訟第三人。
在我國,1948年由陳謹昆擬定的《中華民國新民事訴訟法草案》第一次提出建立訴訟第三人的構想,這可視為訴訟第三人在我國的萌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頒布前,對訴訟第三人我國的審判實踐中普遍用“訴訟關係人”的稱謂,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家學者們摒棄了“訴訟關係人”的提法,選擇使用了“第三人”。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對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若干問題發布了一系列司法實踐解釋,這樣民事訴訟第三人在我國正式確立。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后,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
參加訴訟的目的:一、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二、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參加訴訟即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為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各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第三人的分類不盡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第三人分為兩類: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本訴之外的第三人對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不論有全部的獨立請求權,還是有部分的獨立請求權,只要其請求權具有獨立性參加訴訟,即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徵:①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人認為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所謂“獨立請求權”是指第三人認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其合法權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而這判斷惟有在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后才能確定。②本訴正在進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慾參加訴訟須在本訴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之時。③在訴訟中處於原告的訴訟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其實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訴訟的,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即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作為被告的二面訴訟結構,這是因為他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本訴被告的主張。他認為:不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將損害他的民事權益。實際上他是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在這個“新訴”中,原告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告則是本訴中原告和被告,訴訟標的是本訴中的訴訟標的全部或部分,訴訟理由是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在訴訟中持有獨立性,可提出主張、提供證據、開展辯論和提起上訴等,並且本訴的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行為都不對他發生拘束的效力,同時他又不是本案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於已經進行的訴訟,就其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利,但是案件處理的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自行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當事一方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特徵:①參加訴訟的根據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涉及的法律關係,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另一個法律關係有牽連。而在後一個法律關係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前一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直接影響。在原告、被告進行訴訟的法律關係中,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直接責任雖應由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造成這種損失的原因,則是源於無獨立請求權力第三人的過錯。如果法院判決一方當事人敗訴,承擔某種法律責任或履行某種義務,該當事人有權請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賠償損失或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法院判決該當事人勝訴,他也就在法律上維護了自己的某種權利。②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由於案件處理結果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涉及到他的合法權益。因此,他總是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在訴訟中總是支持參加一方的主張,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所謂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一般是指對本訴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利,不能以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新的證據。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當事人,他即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獨特的當事人,有其獨立訴訟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如不得申請撤回訴訟或被訴訟請求;不得提起反訴,不得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得在被參加一方反對的情況下申請調解,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但該第三人在第一審中無權對管轄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