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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
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
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數據表)是危險化學品生產或銷售企業按法規要求向客戶提供的一份關於化學品組分信息、理化參數、燃爆性能,毒性、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方式、存儲條件、泄漏應急處理、運輸法規要求等16項內容信息的綜合性說明文件,也是歐盟REACH法規強制要求的信息傳遞載體之一。
歐洲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1014採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採用MSDS術語。我國於2009年2月1日實施的GB/T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也規定我國"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
歐盟REACH法規
根據 REACH法規,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製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製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準,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於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此外,雖然不滿足以上條件,但是在進口商主動要求提供,或者同行業對物質分類標籤更加嚴格時,企業也需要在其供應鏈上傳遞SDS。
歐盟CLP法規
CLP法規(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籤和包裝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後,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麼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籤,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在以下幾種情況中,企業需對SDS進行更新:
1、隨著對物質的了解加深,企業獲得更多的理化,毒理,生態毒理信息,導致物質的分類標籤發生改變;
2、歐盟分類,標籤和包裝法規(CLP法規)於2009年1月20日生效,將逐漸代替原有分類標籤指令。該法規對物質和配製品分別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過渡期后,企業需對SDS中的物質危害信息描述部分進行更新;
3、歐盟REACH法規註冊完成之後,SDS需擴展成ESDS(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將化學品安全報告(CSR)中的暴露場景以附件形式納入到ESDS中。
REACH法規第31條(8)款明確規定安全數據表(SDS)應該以書面或電子的形式免費提供。在REACH法規下供應商可以自由選擇最適合的SDS傳遞方式,紙質或是電子皆可。如果SDS的接受者有具體方式的要求,也應該在充分協商上選定傳遞方式。
當SDS以電子形式被傳遞時,考慮到責任追溯方面的因素,文件應當以PDF或其他無法在未經授權而不可修改的形式提供,並且應當易於列印。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供應鏈上的其他角色企業有要求並已經過協商,還應附上XML格式。帶保護的XML格式在未來將成為供應鏈信息傳遞的主要傾向選擇。
REACH法規並未制定哪些電子形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將SDS作為附件粘貼郵件發送的操作是同等有效可以被認可的。在物質的噸位超過要求時,還需要提供擴展性E-SDS,雖然同樣可以通過郵件發送,但通常可能存在著附件過大的問題。如果附件允許,可以直接粘貼;此外,可以以超鏈接的方式,即郵件內容顯示主體內容,附件連接總結在相關的目錄中,目錄帶外連接。接受者可以根據目錄中的連接下載到完整文檔。需要注意的是有供應商直接將SDS貼於網上,卻並未通知接收方,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