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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土地法
法律法規
從1927年開始,直到1948年春,土地法大綱以徹底“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為基本原則,改正了土地法的缺點,對重大政策原則問題,作了更妥善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在井岡山(湘贛邊區蘇區)進行革命鬥爭時,總結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鬥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第一個土地法。對推動井岡山土地革命的發展起了一定作用。由於該法是在革命鬥爭開始不久制定的,規定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沒收地主土地;沒收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而不是歸農民所有;一切土地禁止買賣,分配后除老幼疾病及服工役者外,均需強制勞動。這些規定不符合當時農民的思想和傳統習慣,不利於發展革命力量。
井岡山土地法
一、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農民個別耕種;(二)分配農民共同耕種;(三)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範農場耕種。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l利時,兼用二三兩種。
二、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並分配后,禁止買賣。
三、分配土地之後,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餘的人均須強制勞動。
(一)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採取第一個標準的理由:
(甲)在養老育嬰的設備未完備以前,老幼如分田過少,必至不能維持生活。
(乙)以人口為標準計算分田,比較簡單方便。
(丙)沒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時老小雖無耕種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當之公眾勤務,如任交通等。
(一)以鄉為單位分配。(二)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三)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垇區)。
以上三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時,得適用第二第三兩種標準。
(一)茶山、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
(二)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但農民經蘇維埃政府許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須得鄉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下,須得區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上,須得縣蘇維埃政府許可。
(三)竹木概由縣蘇維埃政府出賣,所得之錢,由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之。
井岡山土地法
(一)土地稅依照生產情形分為三種: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經高級蘇維埃政府批准,得分別適用二三兩種。
(二)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免納土地稅。
(三)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徵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
鄉村手工業工人,如自己願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
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農民所得之數,由蘇維埃政府僱人代替耕種。
按:此土地法是一九二八年冬天在井岡山(湘贛邊界)制定的。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內土地鬥爭經驗的總結,在這以前,是沒有任何經驗的。這個土地法有幾個錯誤:(一)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三)禁止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後來都改正了。關於共同耕種與以勞力為分配土地標準,宣布不作為主要辦法,而以私人耕種與以人口為分田標準作為主要辦法,這是因為當時雖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張者不少,所以這樣規定,後來就改為只用後者為標準了。僱人替紅軍人員耕田,後來改為動員農民替他們耕了。
《井岡山土地法》解決了土地的沒收與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經銷;土地稅的徵收和使用等問題。但因受當時“左”傾思想的影響,這部土地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沒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進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自己,農民只有使用權;三是禁止土地買賣。
《井岡山土地法》是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戰爭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較為成熟的土地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改變了幾千年來地主剝削農民的封建土地關係,從法律上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的合法權益。它不僅指導了湘贛邊界的土地革命鬥爭,而且為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進行偉大的土地革命鬥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