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

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

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前身中國發酵工業協會,經民政部於1990年1月批准成立,主管部門為國資委,為國家一級協會,2011年9月正式更名為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協會是應用生物技術的發酵工業生產企業、科研院校、設計安裝、設備製造及與發酵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參加共同組成並為其服務的社會團體;是跨地區、跨部門、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行業組織;是會員利益的共同代表;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委託,反映行業的願望與要求,搞好行業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協會主要職能:
1、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
2、組織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合作、出國考察、接待國外來訪;
3、開拓技術市場進行技術諮詢服務和組織生物技術發酵製品進出口業務;
4、協調企業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出口等方面的事宜;
5、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質量監督檢驗、質量標準制定、提出發展規劃有關政策的建議;
6、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等方面諮詢服務;組織、開展行業經濟技術交流和人才、技術、培訓工作;溝通行業情況,組織和參與展覽會、有關座談、研討、鑒定會;編寫全行業的經濟技術資料。
本協會下設氨基酸分會、有機酸分會、澱粉糖分會、多元醇分會、酶製劑分會、酵母分會、功能發酵製品分會、裝備與環保分會、微生物育種分會、酵素分會、益生製品分會、生物資源提取分會、發酵工程技術工作委員會。

業務範圍


各分會及專業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氨基酸分會:
谷氨酸(味精系列)、賴氨酸、蘇氨酸、色氨酸、精氨酸、苯丙氨酸、甘氨酸天門冬氨酸及支鏈氨基酸等各種氨基酸及其衍生物
有機酸分會:
檸檬酸(一水、無水)及其鹽類、葡萄糖酸及其鹽類、乳酸、衣康酸、酒石酸、長鏈二元酸、琥珀酸、蘋果酸、丙酮酸、脂肪酸等生物發酵有機酸及其衍生物
酶製劑分會:
澱粉酶、糖化酶、蛋白酶、纖維素酶、植酸酶、異構酶、脂肪酶、β-葡聚糖酶、果膠酶、木聚糖酶、複合酶製劑等
酵母分會:
麵包酵母、釀酒酵母、藥用酵母、飼料酵母、營養酵母、酵母抽提物等酵母製品
澱粉糖分會
葡萄糖(漿)、麥芽糖(漿)、果葡糖漿、果糖、麥芽糊精、澱粉、玉米油、玉米蛋白粉、蛋白飼料等澱粉、澱粉糖品衍生物及玉米深加工副產品
多元醇分會:
山梨醇、木糖醇、麥芽糖醇、甘露醇、赤蘚糖醇、異麥芽酮糖醇、氫化澱粉糖漿、乙二醇、丙二醇等糖醇、生物化工醇及其衍生物
功能發酵製品分會:
低聚糖、功能紅曲、微生物多糖、多不飽和脂肪酸、活性肽、天然抗氧化劑、微生態菌劑等
裝備與環保分會:
制訂行業環保發展規劃、組織環保培訓、環保核查、現場交流會、推廣新產品、新技術等
微生物育種分會:
制訂微生物育種技術規範、發展規劃、相關標準、建立協同創新、專業培訓平台等
酵素分會:
食用酵素、環保酵素、日化酵素、飼用酵素、農業酵素等,以及其他酵素衍生物
益生製品分會:
益生菌及其衍生物、益生元及其衍生物、合生元及其衍生物及其他益生製品
生物資源提取分會:
植物提取物及其衍生物、動物提取物及其衍生物、菌類提取物及其衍生物
發酵工程技術工作委員會:
申報國家項目,尋找合作項目,披露行業信息,提供政策諮詢,促進科技創新、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和應用

協會章程


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BIOTECH FERMENT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BF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現代生物發酵產業的生產企業、相關裝備環保及原輔材料等行業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本團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會員的支持下,努力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反映產業情況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踐行社會責任,協助政府部門加強產業管理,開展產業協調,全心全意為產業服務,促進產業生產經營、科研和新產品開發及國際交往的不斷擴大,推動產業綠色、健康、持續發展,為建設生物發酵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更大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任務,結合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積極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提出行業發展計劃,技術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參於制定與修訂有關產品的國家標準;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積極溝通、協商,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科研及技術創新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對發酵行業企業的全面情況進行調查和整理;了解收集國外同行業產品的技術經濟情況、市場動向和發展趨勢;研究行業發展動向。
(五)推動全行業多種形式的聯合、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推動部門、地區、行業、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本行業和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七)組織推廣應用與發酵工業相關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包裝,開發新產品、調整產品結構;提高原材料綜合利用率,降低能耗、水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發展清潔生產。
(八)在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技術設備等方面溝通信息、提供諮詢;協調行業國內外技術交流、出國考察、邀請和接待國外來訪、與國際有關機構建立聯繫、參加國際會議、國內外展銷等。
(九)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溝通行業情況,開展技術交流,組織技術培訓,促進人材交流;組織有關國內外座談、研討、技術評價等會議,編寫全行業的技術、經濟資料、出版刊物等。
(十)接受政府和社會團體委託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凡從事生產經營氨基酸、有機酸、酶製劑、酵母、澱粉糖、多元醇、功能性發酵製品等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本專業有關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等事業單位和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通過申請並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保守行業機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協會的方針、業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各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會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既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8年9月3日中國生物發酵產業協會二屆七次理事會暨二屆七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待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凡從事生產經營味精和賴氨酸等氨基酸、檸檬酸等有機酸、酶製劑、酵母、澱粉糖、多元醇、功能性發酵製品等發酵行業,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本專業有關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等事業單位和團體(包括港澳和台灣省),承認本協會章程,通過申請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和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
(四)通過有關分會(專業委員會)推薦。
二、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報告及單位基本情況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團體會員證。
三、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技術培訓國內外交流技術轉讓等;
(三)享受協會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享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
(七)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辦協會委辦的工作,積極參加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按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宏觀決策和協會為行業發展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有償轉讓引進技術和專利技術);
(六)為協會撰寫各種報刊稿件和學術論文等;
(七)在外事活動中保守機密、維護本協會的利益。
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六、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分會理事會提出,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