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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華

鄭州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原支隊長

李新華,男,漢族,1965年11月出生,河南登封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

曾任鄭州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支隊長。

2018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個人履歷


1983.09河南省醫藥學校中藥製造專業學習
1986.07 登封縣衛生局工作
1995.07 登封市委辦公室工作
1998.11 登封市人大常委會工作
2002.02 登封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4.11 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稽查一隊副隊長
2005.09 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副大隊長
2012.09 鄭州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黨支部書記
2012.12 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市食品藥品稽查大隊大隊長
2014.12 鄭州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支隊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3日據河南紀委消息:鄭州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支隊長李新華(副處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6月21日,據鄭州市紀委監察委消息:經鄭州市委批准,鄭州市紀委監察委對鄭州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原支隊長李新華(副縣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新華違反政治紀律,參與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和子女情況,在組織考察期間,給下屬打招呼搞非組織活動;違反廉潔紀律,借操辦家人喪事之機斂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和消費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增交易金額等手段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為管理對象謀取利益,收受管理對象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新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鄭州市紀委監察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新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