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調
戶調
戶調指的是東漢末起按戶徵收的賦稅。《三國志·魏志·趙儼傳》: “而都尉李通急錄戶調。“始見戶調之名。建安九年 (公元204年) 曹操平袁紹入鄴 (今河北臨漳鄴鎮) ,下令: “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三國志·魏志·武帝紀》) 把秦漢以來按人口徵收的算賦和口賦,改為按戶徵收絹綿,此為曹魏戶稅之制的開端。晉武帝司馬炎又增其賦,稱戶調。
西漢有田租和人頭稅,沒有戶調。此外,統治者在應付迫切需要時也向人民“調”其他實物。東漢時,“調”逐漸成為人民經常的負擔,但還沒有規定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時“調”始固定化,成為按戶徵收的新興稅目,取代了漢代的人頭稅,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
戶調與田租相配合﹐構成對自然經濟下男耕女織自耕農的賦稅剝削。西漢對於自耕小農的剝削有田租和人頭稅﹐沒有戶調。人頭稅包括口賦和算賦﹐徵收貨幣。此外﹐統治者在應付迫切需要時也向人民“調”其它實物。東漢時﹐“調”逐漸成為人民經常的負擔﹐但還沒有規定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時,始固定化﹐成為新興稅目﹐取代了漢代的口賦﹑算賦。由於東漢末年商品貨幣經濟萎縮﹐自然經濟進一步發展﹐民間以谷帛交易﹐於是征斂物由貨幣改為綿絹﹐按戶徵收﹐故稱戶調。從此它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
太康元年(280),西晉滅吳統一全國以後,制訂戶調式,規定以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交納絹3匹、綿3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戶,減半徵收;邊郡民戶戶調只納規定數目的2/3,更遠者納1/3;少數民族每戶納“賨布”1匹(巴人稱賦為賨),遠地或納1丈。戶調數額只是平均標準,在具體徵收時,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徵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其徵收戶調總數應與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
西晉滅亡后,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丁調,南朝戶調的征斂物常為布。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戶調製。太和九年(485)實行均田制后,改為按丁徵收賦稅,戶調製和九品混通制從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