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貿易
無形貿易
徠無形貿易(InvisibleTrade)是“有形貿易”的對稱。又稱“無形商品貿易”。勞務和其他非實物形態的進出口。其重要項目包括:由商品進出口和入的國際間流動而發生的運輸、保險、旅遊及勞務等的提供和接受;由資本的國際間移動而產生的收益項目,利潤、利息、股息、租金等;以及外交機構,人員的費用,僑民匯款,技術和專利等其他項目。無形貿易項目的支出對應於無形進口,收入對應於無形出口。其收支項目(非貿易收支)與有形貿易收支(貿易收支)構成國際收支中經常項目的主要部分。
主要包括:
1. 和商品進出口有關的一切從屬費用的收支,如運輸費、保險費、商品加工費、裝卸費等;
2. 和商品進出口無關的其他收支,如國際旅遊費用、外交人員費用、僑民匯款、使用專利特許權的費用、國外投資匯回的股息和紅利、公司或個人在國外服務的收支等。以上各項中的收入,稱為“無形出口”;以上各項中的支出,稱為“無形進口”。
有形貿易因要結關,故其金額顯示在一國的海關統計上。
無形貿易不經過海關辦理手續,其金額不反映在海關統計上,但顯示在一國國際收支表上。
無形貿易與服務貿易一般都不能在海關統計上顯示出來。但二者之間的統計口徑仍有所區別。
無形貿易列入國際收支平衡表徠中的經常項目中,除包括服務貿易中涉及國際收支的項目外,還包括直接投資利潤匯回等內容,而後者一般不被統計在服務貿易中。但是,原則上講,作為商業存在形式(這一概念將在下面進行解釋)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即使沒有匯回投資母國,仍應該計入服務貿易的統計範圍。
• 烏拉圭回合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服務貿易有四種發生方式:
(1)過境交付。從一締約方境內向境外任何締約方提供服務。如通過視、聽等為對方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從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諸如涉外旅遊服務,為外國病 人提供醫療服務等。
(3)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服務。一締約方在其他締約方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即服務提供者在外國建立商業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一締約方在其他締約方開設百貨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運輸公司、諮詢公司、律師或會計事務所、飯店、賓館等。
(4)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一締約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