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倫
總辦西藏行政事務的官職
噶倫,官名。藏語音譯,亦作“噶布倫”、“噶卜倫”。清規定:員四人,三品,為主持“噶廈”之官,總辦西藏行政事務,受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管轄。民國與解放初期繼續存在。解放初期,地方政府又增設助理噶倫、代理噶倫。1959年廢。
目錄
噶倫是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的高級行政官員,通常為“三僧三俗”六人。其全稱為“噶貢論”,又譯為噶布倫,噶卜倫,噶隆,亦稱“薩旺”或是“協擺”,藏文本意為國師、大臣、宰輔。恰白·次旦平措認為這一名稱最早出現在七八百年前,也可能松贊干布時期已有。九大臣中名列前三名的人與外戚首領國政最高權力機構,稱為“四大尚論”。“四大尚論制”傳至達賴喇嘛,改為“四大噶倫制”保存下來。第巴桑結嘉錯新設官職中有噶倫官職,拉藏汗時期也有噶倫官職,但不是最高行政長官。準噶爾部建立的傀儡政權有兩個噶倫。但真正的噶倫制是在平準安藏后形成。此後噶倫人數、地位、職責、升補等方面逐漸制度化。
1717年,準噶爾大軍突然入侵藏北,接著進攻拉薩。清政府隨即展開“平準安藏”戰事。1718年,第一次用兵西藏,全軍覆沒。1719年,第二次派大軍入藏將準噶爾勢力驅逐出藏。兩次勞師遠征的教訓,促使清政府改革行政體制,進一步加強對西藏的管理,推行噶倫制度,即設置幾名噶倫共同負責西藏地方政務。1721年,康濟鼐、阿爾布巴、隆布鼐三人均被授予噶倫。1723年,增補頗羅鼐和達賴喇嘛的強佐扎爾鼐為噶倫,噶倫人數增至5人,五人會辦西藏大小事務。1725年進行調整,確立康濟鼐為首席噶倫。這些噶倫還是不同地區的總管,負責各自勢力範圍的地方行政事務。1751年,清政府分權於噶倫,諸噶倫地位平等,均為三品官,總攬前藏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受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領導,共同處理西藏地方事務,不得獨斷專行。
噶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互牽制的作用,避免了事權專一,緩和了民族矛盾,安定了西藏社會秩序,是清朝中央政府從間接治藏到直接治藏邁出的重要一步,是清代對藏施政的一個歷史性轉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