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論

爵論

民賜爵則喜,奪爵則懼,故可以奪賜而法也。今爵事廢矣,民不知爵者何也。近世爵廢,人有小功,無以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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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依律有奪爵之法,此謂古者爵行之時。民賜爵則喜,奪爵則懼,故可以奪賜而法也。今爵事廢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是空設文書而無用也。今誠循爵,則上下不失實,而功勞者勸。得古之道,合漢之法,以貨財為賞者不可供,以復除為賞者租稅損減,以爵為賞者民勸而費省,故古人重爵也。(《藝文類聚》五十一)
爵自一級轉登十級,而為列侯,譬猶秩自百石轉遷,而至於公也。而近世賞人者,皆不由等級,從無爵封列侯,原其所以,爵廢故也。《司馬法》曰:「賞不逾時」。欲民速得為善之利也。近世爵廢,人有小功,無以賞也。乃積累焉,須事足乃封侯,非所以速為而及時也。上觀古高祖封功臣,及白起、衛鞅,皆稱賜爵為五大夫客卿庶長,以至於侯,非一頓而封也。夫稍稍賜爵,與功大小相稱而俱登,既得其義,且侯次有緒,使慕進者逐之不倦矣。(《御覽》百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