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
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
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簡稱總社)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社及其集體工業經濟聯合組織組成的集體所有制經濟聯合組織。四十多年來,總社及其所屬各級聯社在發展我國手工業、輕工集體經濟、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壯大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與此同時,總社和各級聯社自身也得到了發展。
四十多年來,總社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手工業和集體經濟的方針政策,在促進手工業合作化和幫助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手工業合作化時期,貫徹執行黨對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協助政府領導和組織完成了手工業合作化的歷史任務,促進了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此後一段時間,由於受“左”的指導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手工業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走了一段曲折的路子,各級手工業合作組織也因此被消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撥亂反正,恢復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為全國的手工業生產和城鎮集體經濟帶來了勃勃生機。各級手工業合作組織又重新恢復活動,有力地組織和推動了集體經濟的發展。
總社認真履行“指導、維護、監督、協調、服務”的職能,積極開展社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第一,協助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指導企業不斷深化改革。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總社分別參與了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並圍繞貫徹實施《條例》做了大量的工作。從1985年起,總社率先組織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試點,積極推進集體企業的改革。第二,運用總社和聯社的資金髮展扶植了一批行業和企業。如家用電器、塑料製品、室內裝飾等新興行業和一批重點骨幹企業,並幫助一些困難企業解決了生產和職工生活困難,為解決勞動業就業社會安定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同時,組織各級聯社和所屬集體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界定產權,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第三,開展諮詢、教育、培訓等工作,努力為企業服務。總社於1992年成立法律顧問組,積極開展法律諮詢,維護集體企業合法權益。多年來,總社及各級聯社還組織進行了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了一大批集體企業生產和管理所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建立了職工養老保險和統建了職工住宅。第四,積極開展國際交流。早在五十年代,總社就同蘇聯、東歐一些國家的合作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1984年開始,多次參加國際合作社聯盟工業手工業合作委員會召開的有關會議,接待國際合作組織多次來訪,並與東西方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合作經濟組織進行交流。
總社和各級聯社已逐漸成為集體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指導和組織者,集體經濟政策的建議和協調者,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維護者,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服務者。
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從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領導和組織成員單位和集體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經濟,互助合作,共同富裕,鞏固和壯大社會主義集體經濟。
“指導、維護、監督、協調、服務”。並搞好“興辦經濟實體,增強經濟實力,強化服務功能”的自身建設。
1、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集體(合作)經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把集體企業真正辦成職工(社員)自己的企業要求,組織、推動城鎮集體(合作)企業改革與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3、組織指導發展新型的集體企業、合作制企業及家庭手工業,吸納勞動就業人員,維護社會穩定;
4、組織成員單位開展互助合作活動,為成員單位提供供銷、技術、信息、資金融通、法律諮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幫助其提高素質和整體效益;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管好、用好聯合經濟組織的所有資產,保護集體(合作)資產的完整性,使其保值、增值,獨立自主開展各種經濟活動,壯大自身經濟實力,增強綜合服務能力;
6、參加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組織指導集體(合作)企業同國際合作組織、企業間的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
7、代表成員單位向國家、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集體(合作)企業的呼聲和要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8、接受政府委託的職能、任務。
全國代表大會是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總社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理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理事會主任是總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置辦事機構,統一處理總社的日常工作、管理總社的資財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總社的內設機構為:總社辦公室、資產財務部、人事教育部、國際合作部。
總社是在黨中央、政務院重視、關心下成立的。1950年初,政務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主管全國供銷、消費、工業合作社工作。同年7月,在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會議上,成立了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為適應手工業合作化進展的需要,1954年11月,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手工業管理局。1955年1月,中央批准單獨成立手工業生產合作組織系統,在全國第四次手工業生產合作會議上,成立了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社聯合總社籌備委員會,總社籌委會與中央手工業管理局合署辦公。1956年3月毛澤東主席親自聽取總社籌委會主任白如冰的工作彙報,並作了重要指示。1957年12月,總社籌備委員會召開全國手工業合作社第一屆社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了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朱德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國務院到會,並作了題為《發展手工業生產,滿足人民需要》的重要講話。
1958年4月,中央手工業管理局與輕工業部合併,總社與輕工業部合署辦公。由於“大躍進”中“左”的錯誤,有大批手工業合作社“升級過渡”轉為全民企業,還有一部分下放給人民公社管理,聯社機構被撤併,政策被搞亂,造成生產下降,日用工業品和小商品供應非常緊張。為了糾正這種錯誤,195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關於迅速恢復和進一步發展手工業生產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又頒發《關於城鄉手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同年9月,重新成立中央手工業管理總局,與輕工業部分開,總社與中央手工業管理總局合署辦公,各級手工業管理機構和聯社迅速恢復。1963年10月總社召開了全國手工業合作社第二屆社員代表大會。薄一波同志到會講話,黨和國家領導人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鄧小平等接見了會議全體代表。
1965年初,國務院決定撤銷中央手工業管理總局,成立第二輕工業部、總社與第二輕工業部合署辦公。隨著政府機構的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社機構同二輕廳(局)合署辦公。“文化大革命”期間,總社被迫停止活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過撥亂反正,黨中央、國務院再次肯定了集體經濟的地位和作用,經國務院批准,1982年3月,總社恢復了活動,總社與輕工業部仍實行合署辦公的體制,各級聯社相繼恢復,與同級二輕工業主管部門合署辦公。
1986年6月,總社召開了全國輕工集體企業第三屆職工(社員)代表大會,明確了總社(聯社)的職能是“指導、維護、協調、服務”。薄一波、張勁夫、程子華等同志代表中央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
1991年10月,總社召開了全國輕工集體企業第四屆職工(社員)代表大會。會議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中顧委副主任薄一波等領導接見了與會代表,國家副主席王震到會作了重要講話,國務院總理李鵬為大會發來了賀信。
1992年12月,總社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提出加快改革開放步伐,努力開創輕工集體經濟新局面的工作任務,在總結各地聯社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提出“興辦經濟實體,增強經濟實力,強化服務功能”,把聯社辦成真正的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的聯社改革方向。推動各地聯社加快改革步伐。
1993年6月,輕工業部撤銷,成立中國輕工總會,總社與總會合署辦公。
1997年10月,總社召開了全國輕工集體企業第五屆職工(社員)代表大會。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接見了與會代表並作了重要講話。
1998年,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中國輕工總會,組建國家輕工業局,總社與輕工業局合署辦公。
2001年2月,國家輕工業局撤銷,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保留,與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合署辦公。
2001年8月27日起,經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註冊登記,總社正式成為事業法人單位,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
2004年11月1日- 3日,總社在北京召開第六次代表大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黃菊同志專門給大會致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同志親臨大會,並作了重要講話。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總結交流總社“五代會”以來,各級聯社和輕工集體經濟改革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商討在新時期如何搞好聯社建設,發揮聯社作用,探索新型集體經濟的形式與發展,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同時民主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總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組成新一屆總社領導班子,陳士能任主任、楊志海、潘蓓蕾、王世成、李玉娟、劉金良、范大政、魏立昌、李榮鋼任副主任。大會代表約500人。代表產生於總社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縣(市)聯社和集體企業。
2007年1月16日—17日,總社在海南省三亞市召開六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六屆三次理事會,領導班子調整,陳士能任主任、楊志海、潘蓓蕾、王世成、李玉娟、杜同和、范大政、魏立昌、李榮鋼任副主任。
2007年12月18日—19日,總社在北京召開六屆五次常務理事會、六屆四次理事會,領導班子調整,陳士能任主任、楊志海、潘蓓蕾、步正發、王世成、李玉娟、杜同和、范大政、魏立昌、李榮鋼任副主任。
2009年3月25日—26日,總社在北京召開六屆六次常務理事會、六屆五次理事會,領導班子調整,步正發任主任、陳士能任名譽主任、楊志海、潘蓓蕾、王世成、李玉娟、杜同和、范大政、魏立昌、李榮鋼任副主任。
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英文名稱:All China Federation of Handicraft Industrial Cooperatives)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由各類城鎮集體工業聯社、手工業合作聯社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組成的全國性的聯合經濟組織,是各級聯社及其他成員單位的指導和服務機構。
第三條 總社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指導成員單位和集體企業,深化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互助合作,實現勞動者的共同富裕。
第四條 總社實行自願、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則。
第五條 總社的職能是“指導、維護、監督、協調、服務”,搞好資產運營,增強經濟實力,強化服務功能,成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第六條 總社及其各級聯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級社資產所有者代表,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總社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工業手工業合作社委員會(CICOPA),為其成員單位。
第八條 總社社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九條 總社的工作任務: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接受政府委託,參與制定有關城鎮集體經濟的政策法規;制定總社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
(二)維護成員單位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
(三)指導成員單位和企業以明晰產權為重點深化改革,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
(四)指導成員單位和企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調整結構,推進技術進步,提供營銷、技術、信息、教育、資金融通、諮詢等各項服務。 (五)指導成員單位和企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傳教育、職工文化教育和職工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和領導班子素質。 (六)指導成員單位和企業加強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依法監督保護集體資產的完整性,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七)獨立開展社務活動,指導各級聯社加強組織建設,組織交流聯社工作經驗;協調各聯社之間、企業之間開展跨地區互助合作,發展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和由集體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促進各地區集體經濟和聯社工作發展。
(八)管理運營總社資產,行使出資人職能,辦好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增強經濟實力。
(九)代表成員單位參加有關國際團體,開展國際經濟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接受捐贈、資助。
第三章 成員單位
第十條 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市的各類城鎮集體工業聯社、手工業合作聯社、生產服務合作聯社可申請加入總社,其他集體經濟聯合組織以及跨地區的具有集體經濟性質的較大企業,也可申請加入總社,均須由理事會批准為成員單位。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的權利:
(一)選派代表出席總社全國代表大會;
(二)參加總社組織的國內和國際有關活動;
(三)享受總社提供的服務;
(四)向總社提出需要協助解決的有關問題;
(五)參與總社的管理,對總社工作進行監督;
(六)申請退社。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的義務:
(一)遵守總社章程;
(二)執行總社決議;
(三)完成總社布置的工作,按規定提供各項計劃、方案、報告和統計資料;
(四)向總社報告工作,反映集體企業和職工的意見、要求;
(五)維護總社組織整體利益,支持總社工作;
(六)接受總社工作指導和監督;
(七)按規定繳納互助合作事業基金、管理費或服務費。
第四章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是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總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總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總社財務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制定和修改總社章程;
(六)選舉和免除總社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社成員單位選舉或推薦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總社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六條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出席會議全體代表超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總社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由上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在出席會議代表中推舉產生。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總社全國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總社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由總社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有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總社全國代表大會,執行大會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第九條的各項工作任務,指導成員單位開展工作;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
(四)總社全國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至二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理事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有出席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總社內部管理制度,審定總社資財管理制度、辦法;
(四)決定總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置;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推舉產生。
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總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項通過主任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實行單位替補制。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擔負的職責時,可由其所在理事單位提名,經理事會確認后,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可設名譽主任、名譽理事和顧問,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長期從事集體經濟工作及與集體經濟工作有關部門的領導同志擔任。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辦事機構,統一處理總社的日常工作,管理總社的資財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是總社的監察機構,對總社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和檢查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總社《章程》、總社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理事會工作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向總社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監察工作;
(五)派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由總社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監事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監事會在監事中推舉產生。
監事會組成人員實行單位替補制。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監事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擔負的職責時,可由其所在監事單位提名,經監事會確認后,予以更換或增補。
總社理事會理事不能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由監事會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開會,會議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監事通過方可生效。監事會對理事會的重大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理事會召開會議複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負責處理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七章 資財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總社積累的資財和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或非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投資及其收益,以及借給成員單位的資金,均屬總社資財。
第三十三條 總社及其各級聯社資財受國家法律保護,總社及其各級聯社對本級社資財享有全部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總社資財要獨立建賬,加強財務管理和資產運營,有償使用。
第三十五條 總社資金來源:
(一)成員單位按規定繳納的互助合作事業基金、管理費或服務費;
(二)總社的歷年積累及借款單位歸還的借款;
(三)總社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利潤、基金和管理費;
(四)總社投資收益和借款單位繳納的資金佔用費;
(五)政府及其他社會團體的資助;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條 總社資金的用途:
(一)社務活動開支;
(二)興辦總社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在總社組織範圍內發展生產、開展教育培訓、諮詢服務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以及成員單位遭受重大災害等特殊情況的資助。
(四)其它支出。
第三十七條 總社資財管理部門要向總社主任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總社資財管理制度、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審定;總社財務收支預算、決算,由總社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決定,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總社理事會。
第四十條 各級聯社可參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級聯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