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瑟夫·斯多利

約瑟夫·斯多利

Joseph(1779~1845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1801~1811年在賽倫當律師,1805~1811在美國立法委員會和國會供職。他和約翰·馬歇爾一起修改美國憲法,擴大聯邦政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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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瑟夫·斯多利Story, Joseph(1779~1845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801~1811年在賽倫當律師,1805~1811在美國立法委員會和國會供職。1811年雖然年紀輕(僅三十二歲),也沒有法院工作經驗,卻被詹姆斯·麥迪遜 總統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他和約翰·馬歇爾一起修改美國憲法,擴大聯邦政府的權力。他在「馬丁訴杭特的承租人案」中為最高法院所寫的意見,樹立了最高法院在所有涉及聯邦憲法、法令和條約的民事案件中有高於州的最高法院的上訴管轄權。在法院任職期間,他還在哈佛大學教書(1829~1845),並寫了一系列很有影響力的評論,包括《美國憲法評論》(1833)、《法律間的矛盾》(1834)和《衡平法理學》(1836)。他和肯特(J Kent)被認為是美國衡平法理學的奠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