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說
契約說
契約說,是指關於破產和解法律性質的一種學說。主張和解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訂立的民事契約。因和解協議是經債務人提出方案為要約,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反對者認為,破產和解是強制和解,少數債權人不同意也要受和解協議准制力約束,與民事契約須自願達成的原則不相符,兩者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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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包括債權契約、物權契約及親屬上的契約。狹義指債權契約,即以債的發生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它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應,契約形成的法律關係,乃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如買與賣、租與賃、借與貸等關係,此點與合同不同,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平行一致的,是為了共同目的而採取的共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