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專業服務機構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主要背景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2006年施行的合夥企業法中新增的亮點。由於該種形式的合夥主要是在責任承擔上與普通合夥有別,因此在國外其被稱為“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簡稱LLP)。法律是對現實社會的規制和反映。基於此,我國在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中增設了5個條文,規範特殊普通合夥的 適用範圍、名稱、合伙人責任和企業替代賠償制度等問題。但是,對這些問題法條規定的過於簡單,在適用這些條文時會出現一些疑問。

適用範圍


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繫,合伙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有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區別


一般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應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如果應當,如違約,重大過失,那麼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不應當,那麼僅以其在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后,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法律責任


避免合伙人承擔過度風險而影響企業發展
避免合伙人承擔過度風險而影響企業發展
合夥企業法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企業是不同的,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伙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出現由於個別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夥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伙人只以其份額承擔對外責任,當其他合伙人的份額不足以賠償時,債權人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當然,若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並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夥企業一樣,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伙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后,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