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縣監察局

無為縣監察局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無為縣黨政機構調整和設置的通知》(無發[2001]19號)文件,設置中共無為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無為縣監察局。縣紀委機關與縣監察局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在市紀委和縣委的領導下,對縣委全面負責。縣監察局屬於縣政府序列,為縣政府組成部門,接受縣政府領導。

機構簡介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縣委和上級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縣委、縣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和上級監察部門有關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
(三)負責檢查和處理全縣黨的組織和縣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複雜或重要的案件。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縣政府及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行政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理的申訴。變更或撤銷下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五)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關於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指示、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全縣性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專項治理;查處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對全縣紀檢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調查研究,擬定全縣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
(八)會同組織部門、縣直各部門黨委(黨組)和鄉鎮黨委政府做好對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對鄉鎮紀委派駐縣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考察,並提出調整、交流和任免意見。
(九)承辦省、市紀委、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