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憲法

墨西哥憲法

墨西哥憲法(ConstitutionofMexi-co,1917)是1917年2月墨西哥制憲會議通過的憲法。該憲法充分體現資產階級民主原則,是一部激進的資產階級憲法。

制定時間


1916年12月,憲政主義元首V.卡蘭薩在蓬勃發晨的農民運動推動下,在克雷塔羅城召開制憲會議。參加會議的除地主、資產階級保守勢力代表外,還有如F.J.穆希卡和A.莫利納·思利克斯等激進分子代表。制憲會議雖把薩帕塔派和比利亞派排斥在外,但在起草憲法時不能不考慮到當時農民鬥爭的巨大壓力。1917年2月5日,新憲法通過。

內容簡介


憲法對共和國政府體製作了規定,設置總統一人,由直接民選產生,任期4年,不得連任。國會由兩院組成,每州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參議院,參議員任期4年。眾議員按人口比例直接選出,任期兩年。凡年滿21歲、有合法職業的男子,均有選舉權。禁止教會佔有產業,教堂、修道院等建築物均歸國有,教會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權,州議會有許可權定轄區內神甫的最高額,禁止教會幹涉世俗事務等。特別值得重視的是第27條關於土地所有權問題和第123條關於勞工問題的規定。申明國家是土地、河流、礦藏的所有者,有許可權制外國人利用墨西哥的土地、河流、礦藏資源,有權在必要時分割大地產,收回P.迪亞斯統治時期出賣給外國人的土地,剝奪教會和股份公司的土地,把大地產分配給村鎮,轉讓給中小農戶使用和經營。實行八小時勞動制,每周六天工作日,確定最低工資,實行女工和童工保護制,勞工有組織工會和罷工的權利等。1917年憲法是墨西哥人民長期鬥爭的結果,反映了墨西哥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明確方向。

憲法歷史


墨西哥憲法,墨西哥頒布過四部憲法。
(1)第一部憲法於1814年10月22日頒布,全名為《墨西哥美洲自由制憲法令》。確立三權分立的共和政體,主權屬於人民,議會由選舉產生,最高行政和司法人員由議會任命,總統由抽籤產生。因戰爭,該憲法實未生效。
(2)1821年墨西哥獨立,1824年頒布了確立聯邦制的憲法。這是墨西哥獨立后的第一部憲法,也是其歷史上的第二部憲法。
(3)第三部憲法於1857年頒布。
(4)第四部憲法於1917年2月5日頒布,即《墨西哥合眾國聯邦憲法》。這是墨西哥完成資產階級革命后所頒布的憲法。共9章136條。確立了總統制和聯邦制的政治體制,採用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各州均享有一定限度的自治權,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聯邦議會行使立法權;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任期6年,不得連任;司法權由聯邦和州兩個系統的法院行使。該憲法生效后雖經多次修改,但至今仍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