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監局
上海保監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為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2000年4月25日,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辦公室(簡稱“上海保監辦”)正式成立,接受中國保監會的垂直領導和統一管理,對中國保監會負責,在中國保監會的授權範圍內在上海行政區域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2004年2月6日,原上海保監辦正式更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保監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為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2000年4月25日,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辦公室(簡稱“上海保監辦”)正式成立,接受中國保監會的垂直領導和統一管理,對中國保監會負責,在中國保監會的授權範圍內在上海行政區域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2004年2月6日,原上海保監辦正式更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保監局”)。
在維護保險機構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上海保監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履行監管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保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依法查處轄區內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三)監測與防範轄區內保險風險,並將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報中國保監會。
(四)中國保監會授權委託的其他事項。
(一)初審或審批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變更。
(二)初審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設立、合併、展期、撤銷和變更。
(三)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的發放、換髮以及對外公告。
(四)負責轄區內兼業代理人的資格審批和許可證管理。
(五)對轄區內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授權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對轄區內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發放與管理。
(六)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工作。
(七)初審轄區內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八)保險產品備案登記管理。
(九)依法對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實施現場檢查。
(十)對涉及保險市場、保險公司、保險從業人員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重大投訴、舉報案件開展現場調查和取證,並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上海保監局負責查處轄區內非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及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
(十二)對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進行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
(十三)負責對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和境外保險機構駐滬代表處實施非現場檢查,對各保險機構定期報送的保險監管報表、報告進行統計分析,並形成相應的非現場檢查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十四)對由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持有合法許可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年檢登記。
(十五)負責監管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在上海轄區內的市場行為。
(十六)負責受理、承辦來自轄區內和中國保監會轉辦的保險信訪投訴;定期分析轄區內保險信訪投訴所反映的帶有全局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和典型事例。
(十七)負責指導和管理上海轄區內保險行業社團組織。
(十八)依法對轄區內中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十九)依法對轄區內保險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二十)負責辦理中國保監會以“中國保監會委託書”的方式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擬訂保監局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日常辦公;督辦局領導批辦的重要事項;組織承辦重要會議;負責保監局公文處理工作,對各類公文進行核稿,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負責新聞宣傳工作,會同有關處室發布保監局對外新聞和信息;負責向保監會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送保監局工作信息和當地保險業重要情況;受理保險業務方面的信訪投訴工作;負責承辦有關的法律事務,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頒發許可證;負責研究有關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及時向保監會反饋意見,提出法律建議;負責保監局的檔案、機要、保密及安全、保衛、消防工作;負責保監局行政後勤、物資採購及管理工作;負責保監局的財務管理工作,編製機關年度財務預決算;歸口管理轄區內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負責保監局的外事管理;管理外資保險機構駐上海代表處的有關事務;承辦地方有關的人大代表書面意見和政協提案;根據中國保監會黨委工作規則,負責局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財產保險監管處
承辦轄區內財產保險市場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保監會規章,擬訂和落實轄區內財產保險市場監管的相關實施細則、具體辦法和工作措施;檢查規範財產保險市場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會同相關處室檢查規範財產保險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市場行為;承辦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財產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准入、變更、退出等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財產保險條款及費率的有關管理工作;會同相關處室審查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研究財產保險市場運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三、人身保險監管處
承辦轄區內人身保險市場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保監會規章,擬訂和落實轄區內人身保險市場監管的相關實施細則、具體辦法和工作措施;檢查規範人身保險市場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會同相關處室檢查規範人身保險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市場行為;承辦人壽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營銷服務部准入、變更、退出等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人身保險條款費率(含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險)的有關管理工作;會同相關處室審查人壽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研究人身保險市場運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四、保險中介監管處
承辦轄區內保險中介市場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保監會規章,擬訂和落實轄區內保險中介市場監管的相關實施細則、具體辦法和工作措施;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牽頭檢查規範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市場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根據保監會的授權,承辦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准入、變更、退出等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會同相關處室審查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承辦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准入、變更、退出等事項;負責組織管理轄區內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工作;研究保險中介市場運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五、統計研究處
歸口管理當地保險業統計資料和數據,匯總、編製和報送轄區內保險業數據和報表,對保險業統計數據進行分析並向保監會報送統計分析報告;負責向辦公室提供對外發布和報送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保險業統計數據;負責維護和管理局的監管信息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內部網站,根據授權負責指導轄區內的保險業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維護局網路系統正常運行,維護計算機設備和網路安全;研究、擬訂當地保險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研究監管工作和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局綜合性重要文件和文稿;歸口管理、聯繫上海保險發展規劃項目研究室,聯繫相關高校有關工作。
六、人事教育處(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群工處、紀檢監察處)
根據保監會的規章,擬訂局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人員調配、考核任免、人員工資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培訓等工作;負責審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局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局黨的思想建設、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統戰、群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負責局紀檢監察工作,承辦總會黨委、紀委交辦的其它工作;承辦總會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考核、評估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