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權
行政越權
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超越法定的權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屬於自己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行為,或者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及其人員在無法確定授權或委託(包括超越授權或委託)的情況下而越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超越法定的權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屬於自己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行為。
關於行政越權的具體表現,可闡述為如下幾類:
1.無許可權
無許可權是行政越權中的最嚴重違法形式,它是指越權的主體實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職權的行為,亦是指一個行政機關侵犯了其他行政機關的許可權而做出行政行為,該類越權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的行為,可形象地概括為"無權行使了有權"。無許可權的情形主要有:其一,行政機關行使了非行政權力的行為。行政機關不得行使司法權和立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否則就表現為無許可權。如行政機關對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實施強制執行,就屬於此種情形;又如對於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決定不予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則屬超越了行政權範圍而行使了司法權;再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使了對藥品價格和藥品廣告的處罰行為,這都屬於無許可權。其二,其他國家機關越權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權的行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其三,內部行政機構行使了外部行政機關的職權。如行政機關的內設科、處、室及派出機構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其四,行政機關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無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情況下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職權。其五,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由於被分解、合併,其行政職權已喪失或轉移后,仍以原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原行政機關的職權。其六,受委託人的行政委託許可權終了后,仍繼續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其七,黨組織直接行使行政權或者與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權。其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未任職前或免除職務后的時間內實施行政行為(1)。
2.層級越權
層級越權或稱縱向越權,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上級或下級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職權。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其一,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小權行使了大權"。其二,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大權行使了小權"。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屬於違法行為。從目前立法關於上下級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看,表現為四種狀況:一是立法明確規定職權屬於上級行政機關;二是立法只規定職權屬於該行政機關係統行使,並未區分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責許可權範圍;三是上下級職責許可權劃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確規定某種職權屬於下級行政機關行使(2)。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但不能認為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代行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這是因為:上級監督權的存在是為了避免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或矯正其違法;下級行政機關並非上級行政機關的地域代表,其設置及其許可權是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如果允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那麼下級行政機關也就沒有設置的必要了。
3.事務越權
事務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或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超越本機關的主管許可權範圍。
在我國,法律按行政機關主管事項的不同性質來確定其行政職權範圍,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事務主管許可權。超越了本部門的主管範圍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屬於事務越權。事務越權又可稱為"橫向越權(2)。如工商行政機關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即屬於事務越權,應由衛生部門去執行。行政執法過程中,超越主管許可權應注意避免。
4.地域越權
地域越權是行政機關超越了其行政職權行使的空間範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有著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間界限,行政機關只有在其管轄的空間範圍內行使其行政職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屬超越地域管轄範圍而應歸入無效(2)。如稅務機關到其他稅務機關的管轄地域徵收稅費屬於這種情況。
5.內容越權
內容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超越了法定的範圍、程度等內容。內容
越權的具體情形主要有:(1)超越法定的時間範圍。例如,對違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扣留船長職務證書,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六個月時間即為有效時間的範圍,否則就構成越權。(2)超越法定的裁量範圍。即行政機關不在其法定的裁量範圍內選擇或決定。範圍包括超越法定行為的種類、超出法定的數額幅度和對象適用範圍等。(3)被授權組織超越法定的授權範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必須在法定的授權範圍內行使,即為越權無效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該被授權組織承受。(4)受委託組織超越許可權委託範圍(2)。受委託組織應當在委託行政機關所依法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委託,超越委託許可權範圍的行為,屬於越權行為。
6.內部越權
內部越權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互間逾越職權。行政主體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互相間的職權逾越並不必然引起行政主體本身的越權,只有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職務或利用職務進行的行為越出了行政主體法定權力時,該行為才屬行政越權之情形(3)。這樣,對內部越權是有探討的必要。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在對外行使職權時必須在其法定界限內行使,而且還要求行政主體中的內部機構及其人員也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還需要在其內部機構及其人員中進行具體的再分配,法律並不允許其各種內部機構及其人員可以相互逾越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