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通過時間


2010年12月30日經農業部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根據《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並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塗及其毗鄰的島礁、陸域。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水域內設立和管理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從事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工作。
第五條 農業部組織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總體規劃,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總體規劃,科學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具體實施計劃,並組織落實。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投入。
第六條 對破壞、侵佔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設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一)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保護水生生物物種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二)我國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三)重要水產養殖對象的原種、苗種的主要天然生長繁育區域;
(四)其他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第八條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分為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根據保護對象資源狀況、自然環境及保護需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可以劃分為核心區和實驗區。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進行評審。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應當由漁業、環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九條 設立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徵得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公布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名稱、位置、範圍和主要保護對象等內容。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直接設立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農業部申報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經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農業部批准設立,並公布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名稱、位置、範圍和主要保護對象等內容。
農業部可以根據需要直接設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十一條 擬設立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跨行政區域或者管轄水域的,由相關區域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共同申報或者由其共同上級漁業主管部門申報,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二條 申報設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主要包括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保護價值、區域範圍、管理機構、管理基礎等;
(二)綜合考察報告,主要包括保護物種資源、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狀況、保護區管理條件和綜合評價等;
(三)保護區規劃方案,包括規劃目標、規劃內容(含核心區和實驗區劃分情況)等;
(四)保護區大比例尺地圖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條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一)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區域名稱+保護對象名稱+“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區域名稱+保護對象名稱+“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具有多種重要保護對象或者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
區所在區域名稱+“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四)主要保護物種屬於地方或水域特有種類的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所在區域名稱+“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三章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執法和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負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具體管理制度;
(二)設置和維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界碑、標誌物及有關保護設施;
(三)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調查監測、資源養護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四)救護傷病、擱淺、誤捕的保護物種;
(五)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依法開展漁政執法工作;
(七)依法調查處理影響保護區功能的事件,及時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針對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的繁殖期、幼體生長期等生長繁育關鍵階段設定特別保護期。特別保護期內不得從事捕撈、爆破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對保護區內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活動。
特別保護期外從事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築壩、勘探和開採礦產資源、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製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並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參與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專家審查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並根據審查結論向建設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根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採取有關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遊覽、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區管理制度,不得損害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
第二十條 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工程。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附近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二十二條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撤銷、調整,按照設立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造成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