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審計廳

浙江省審計廳

浙江省審計局於1983年12月成立,1995年4月更名為浙江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主管全省的審計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浙江省審計廳。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對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省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省委和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紀委省監委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設區市黨委和政府通報有關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和省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設區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省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省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省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
(六)組織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設區市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當地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參與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省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
負責處理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財務、新聞宣傳、審計結果公告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法規和審理處
承擔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市縣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聯繫特約審計員。
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審計整改督查處)
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內部審計業務。組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組織對廳機關和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事項。擬訂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
財政審計處(政策跟蹤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承擔省財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電子數據審計處
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承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大數據發展管理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教科文審計處
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
農業農村審計處
負責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審計。承擔省級農業農村、水利、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及扶貧開發領域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省級投資、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省重大公共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審計。組織對省援建資金和項目審計以及重大災后重建的跟蹤審計。承擔省級發展和改革、軍民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承擔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處
負責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工作。承擔省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金融和外資審計處
負責省級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審計。承擔省級地方金融監督、涉外管理等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根據省政府授權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進行審計。
企業審計處
經濟責任審計一處
承擔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省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的計劃和成果管理等工作。承擔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探索性及其他相關審計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二處
負責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
經濟責任審計三處
負責設區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和其他省管黨政部門主要領導幹部,以及縣級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承擔省級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省級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審計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承擔與省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審計及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幹部處
承辦協管市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設區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推進全省審計隊伍職業化建設。負責全省市縣審計人員統一招錄等有關工作。
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審計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人員編製


省審計廳行政編製14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審計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4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17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領導信息


毛子榮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一級巡視員
金建培 黨組成員、副廳長
高占江 黨組成員、浙江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謝永剛 黨組成員、副廳長
陳慶忠 黨組成員、副廳長
葉青 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施松青 二級巡視員

信息公開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浙江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浙江省審計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指定地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指定地點為:浙江省審計廳103房間,公開時間為: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本機關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辦公室,通信地址:杭州市體育場路555號。
(三)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浙江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浙江省審計廳門戶網站上下載《浙江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並填寫,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機構的電子郵箱。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浙江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三、監督和保障
(一)申請人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浙江省監察廳舉報。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號省府大院1號樓。
省監察廳通信地址:杭州市體育場路547號。
(二)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提交途徑:浙江省審計廳通信地址:杭州市體育場路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