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是商業企業銷售商品的方式。在我國,商品銷售方式主要有批發、零售和內部調撥三種。零售,指商業企業或生產者把商品售給居民或社會集團用作生活或其他非生產消費的商品銷售活動。它處在商品流通的終點,把商品從流通領域推進到消費領域。零售業務主要由零售企業經營,並按零售價格出售,每次出售商品的數量不多,交易次數頻繁,一般是一手錢、一手貨的現款交易方式,少數社會集團購買商品,也有通過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批發,指商業企業將商品出售給其他商業企業用作轉賣或出售給生產單位用於加工製作產品的商品銷售活動。是生產與零售之間的中間環節。通過批發使商品從產地到達銷地進入流通領域。一般由批發商業企業經營,按批發價格出售,每次出售的數量較大,其貨款一般都通過非現金結算方式。

演變


交易方式是隨著商品交易的產生而產生,同時,也是買賣雙方在商品交易實踐中,根據不同商品、不同地區、不同對象以及雙方的不同需要而逐漸形成的,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育和完善的。任何一種交易方式都是與一定的生產規模、生產方式相聯繫的,都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形成的。交易方式既不是固定不變的,也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有一個逐步發展、逐步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一般表現為:從野蠻到文明、從單一到多樣、從簡單到複雜、從傳統到現代,以適應多品種、大批量、遠距離商品流通發展的需要。因此,商品交易方式既屬於經濟範疇,也屬於歷史範疇。

作用


交易方式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合理的交易方式的選擇與應用,對流通的發展、績效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為:
(一)有利於經營主體的合理定位
交易方式決定著流通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經營目標、經營對象、經營範圍與經營規模的合理定位。例如,批發商只有進行批發交易,才是真正的批發商;零售商只有進行真正的零售交易才是真正的零售商。批發商只有面對業務用戶,供其轉賣、加工,進行數量較大的批發交易,才能發揮其批發功能;零售商只有進行真正的面向最終顧客和消費者進行零售交易才能完成其零售使命。因此,進行批發、零售交易的商品經營主體無論是在具體運作上,還是在社會管理上都完全不同於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經營主體。合適的交易方式的選擇,既有利於其經營定位,又有利於發揮其經營優勢,完成其經營使命。
(二)有利於流通組織形式的不斷演進 任何一種流通組織形式都是與一定的交易方式相聯繫,以自己特定的形式、規模和方法,進行商品或勞務的交換的。一般說來,在交易方式與流通組織形式之間存在著一種對應關係,組織形式的變化與演進不僅可以同商品經濟的發達水平與發展階段相一致,而且還必須與交易方式的內在要求相統一。交易方式決定著組織形式而不是相反;交易方式需要藉助組織形式才能實現其經濟作用,但超越生產力水平與商品經濟發展階段的組織形式既不能創造出相應的交易方式,也不可能帶來較高的流通經濟活動效率,它所能帶來的只能是流通成本的上升和流通效率的下降。在某種意義上可以這樣認為,交易方式決定流通組織形式,推動著流通組織形式的演進與變化。
(三)有利於經營目標的有效實現 交易方式作為流通經營主體行為的手段,既由商品流通主體的經營目標所決定,又直接影響主體經營目標的實現。任何一種經營目標和戰略決策都是以最大限度地擴大市場銷售量為目的,並通過一定的交易方式和經營形式來實現的。一個出口商想把自己的產品推銷出去,或者一個進口商想推銷國外的產品,他都必須選擇和採用適當的交易方式,或者採取代理,或者實行經銷,才能達到預期目的。因此,包銷、經銷、代理、總代理、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就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成為實現進出口經營目標的基本手段。交易方式是直接為經營目標服務的,直接關係著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
(四)有利於流通規模的逐步擴大 交易方式在推動商品流通規模的擴大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買賣雙方總是要藉助於一定的外部形式,即交易方式進行商品買賣的拓展與推進。因此,交易方式直接影響到交易過程和結果。為此,擴大商品流通的規模必須靈活運用各種交易方式,以達到預期的目的。
(五)有利於商品流通的加速循環 商品交易方式是完成商品流通的手段,不同商品交易方式下的商品流通速度存在著差異。一般情況下,交易雙方共同需要的、與交易對象和範圍等相稱的交易方式,有助於商品迅速地完成整個流通過程,從而加快商品流通的循環速度。如高檔耐用消費品通過在各大中城市直接進行代理交易比通過批發層層分解要快得多。在實踐中,為了加速商品流通速度,往往將多種交易方式配合起來使用,以加快商品迅速完成流通全過程。例如,批發與零售交易相結合,往往比單一的批發或零售要快得多;經銷與代銷相結合也比單一的經銷或代銷要快得多。
(六)有利於流通秩序的規範建立 規範的流通秩序能為流通主體提供公平的經營環境與空間,而無序的流通則會帶來經營的混亂、惡性的競爭。市場無序、交易混亂主要表現在經營方式、經營手段的隨意性、盲目性和非程序性,導致流通失控、盲目競爭、欺行霸市、非法經商,呈現無政府狀態。任何一項交易規則和慣例,都是對既有交易形式的總結和規範。或者升華為市場交易的法則和條例,用法律的形式來保證交易主體行為的規範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或者由買賣雙方默許,作為貿易的慣例,作為共同遵守的交易準則,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科學的流通經營形式和交易方式有利於整個市場秩序的建立,有利於規範交易行為,促進文明經商,實現有序流通。
(七)有利於流通績效的穩步提高 商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根據不同產品特點和買方的要求,通過選擇合適的商品交易方式,不僅可以方便交易完成,而且可以使買方和消費者在交易中獲得更多的讓渡價值,從而吸引更多的中間商和消費者購買產品,提高產品的市場佔有率,擴大產品的銷售,提高流通的績效。
不同形式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交易形式多種多樣,並且不斷創新,信用交易、信託交易等交易形式不斷推陳出新,形式越來越靈活。新的交易形式不斷湧現的原因有三:一是隨著工農業生產的發展,社會分工的逐漸深化,科技的迅猛發展和新興行業的不斷興起,推動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使得具有各種功能的交易形式日益多樣化,有的還交叉運用,顯得更加靈活;二是市場競爭不斷加劇,為了降低費用、擴大銷售、增加利潤,人們不斷發明一些風險小、收益大、可行性強的交易形式;三是科技不斷進步,電子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金融服務功能的不斷完善,催生了一些新的交易形式,如網路交易等。商品交易方式發展到今天,其所呈現出的靈活性和多樣化,並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斷創新、不斷演進的結果。多種多樣的商品交易方式,互相滲透,互相結合,形成一個先後相繼、互相補充、同時並存的交易鏈,並在功能互補的條件下構成一個完整的交易方式體系。完整的交易方式體系的形成,不僅有利於加快商品流通過程,擴大商品流通的規模和範圍,有利於產銷銜接,促進市場穩定和供求平衡;而且也有利於企業實現經營目標,提高企業市場佔有率和經濟效益。

分類


交易方式從不同的角度可以進行如下劃分:
(1)按照商品交易批量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
(2)按照商品交易時間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現貨交易、遠期合同交易和期貨交易。
(3)按照商品交易過程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一般是生產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
(4)按照商品交易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現金交易和非現金交易,現金交易一般是直接支付現金來進行的交易。
(5)按照商品交易物權變動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自主交易和信託交易。
(6)按照商品交易自由程度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自由交易和強制交易。
(7)按商品交易中所有權轉移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購買交易和租賃交易。
(8)按商品交易中契約關係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合同交易和非合同交易。
(9)按商品交易中委託關係的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經銷交易和包銷交易。包銷是指賣方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給予國外客戶獨家銷售指定商品的權利,雙方關係屬於售定關係。
(10)按商品交易中的交易條件不同,可將交易方式分為特殊交易和一般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