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管理辦法
使用管理辦法
《使用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 年 第 48 號
為確保中國環境標誌的正確使用,倡導可持續生產和消費,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我部制定了《中國環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環境保護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環境標誌
一、為確保中國環境標誌的正確使用,倡導可持續生產和消費,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制定本辦法。
二、中國環境標誌是由環境保護部確認、發布,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證明性標識(中國環境標誌的式樣見附件)。
中國環境標誌所有權歸環境保護部。未經環境保護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該標誌或與該標誌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註冊;不得擅自使用該標誌的名稱或與該標誌近似的標誌。
三、環境保護部指定的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負責中國環境標誌的發放以及標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經環境保護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產、使用及處置等過程中採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減少污染,達到中國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並通過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其生產企業可以向認證機構申請使用中國環境標誌。
五、認證機構與通過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生產企業簽訂中國環境標誌使用協議,核發中國環境標誌,准予產品的生產及銷售者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中國環境標誌。同時,在環境保護部網站予以公布。
六、認證機構應建立健全中國環境標誌的發放和監督管理制度,並向社會公開。認證機構應嚴格中國環境標誌發放對象、範圍、編號的登記,對產品使用中國環境標誌情況進行檢查管理。
七、認證機構每年應將獲得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以及發放中國環境標誌的情況向環境保護部報告。
八、認證機構應按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中國環境標誌。認證機構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中國環境標誌,又不及時採取措施改正的,環境保護部撤銷其承擔中國環境標誌發放和標誌使用日常管理的資格,並予以公布。
九、企業可以在獲得中國環境標誌的產品及其包裝上張貼或印製中國環境標誌,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中國環境標誌。
十、企業在使用中國環境標誌時,可以根據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縮小複製,但不得改變中國環境標誌的形狀和顏色。
十一、企業在產品外包裝上或宣傳廣告中使用中國環境標誌時,應同時註明認證證書號。
十二、企業不得在超出認證範圍或者認證有效期的產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中使用中國環境標誌。
十三、認證機構對違反本辦法使用中國環境標誌的,視情況對違規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2、公布侵權單位名單及產品名稱、類別。
3、採取其他相關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