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息票據
帶息票據
帶息票據(Interest bearing note),是指商業匯票到期時,承兌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票面金額外,還應按票面金額和票據規定的利息率支付自票據生效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的利息的票據。
帶息票據在票面上往往標明一定的利率,該利率用來計算票據所含的利息。票據到期時,企業除了需要償還票面金額外,還需要支付按規定計算的利息。
利息=面值×利率×票據期限
帶息票據的利息一般都是在到期時一次性支付,如果利息金額較大,則應於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時計算應付利息費用。
利息費用應當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票據×××
如果利息金額不大,是否預提對會計報表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則可在票據到期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時,一次性計入財務費用。
2005年12月20日,某企業將一張票面金額200萬元、利率2.16%的帶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該票據出票日期為2005年10月21日,規定期限為90天,開戶銀行按2.475%貼現率貼現。企業賬戶顯示實得貼現款 1995852.72元。經審計在記賬憑證附件中,無銀行出具的有關原始憑證。企業2005年12月20日所作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1995852.72
財務費用4147.28
貸:應收票據2000000
通過對應收票據測試,審計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作了這樣的記錄:經查,某企業2005年l2月份持有帶息應收票據一張,系銀行承兌匯票。該票據出票日為2005年10月21日,票據期限90天。經計算,票據到期日應為2006年1月19日,企業於2005年l2月20日持票到銀行貼現。截至貼現日,企業已經持有票據60天,貼現天數為30天。
審計對票據貼現的計算為:
①到期值=2000000+2000000×2.16%×90/360=2010800(元)
②貼現息=2010800×2.475%×30/360=4147.28(元)
③實得貼現款=2010800-4147.28=2006652.72(元)
這個計算結果與企業賬面記錄有很大的差異。由於企業在核算中,對於帶息應收票據期末未提取利息,因此,審計認為,上年度正確會計分錄應為:
借:銀行存款2006652.72
貸:應收票據2000000
財務費用6652.72
《企業會計制度》第18條第二款規定:“帶息的應收款項,應於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麵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餘額,並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在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30日,應提取該項“應收票據”的利息併入賬。
2005年10月31日的分錄應為
借:應收票據1200(2000000×2.16%×10/360)
貸:財務費用1200
2005年11月30日的分錄應為
借:應收票據3600(2000000×2.16%×30/360)
貸:財務費用3600
在2005年12月20日貼現時,應作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2006652.72
貸:應收票據2004800
財務費用1852.72
該筆業務使企業上年度本應沖減財務費用6652.72元,而企業誤記為借方4147.28元,多記了10800元(6652.72+4147.28),此數正好是該筆業務從出票日2005年10月21日起至到期日2006年1月19日的全部利息數額(2000000×2.16%×90/360),應予調整。
審計組與開戶銀行核對賬項,開戶銀行提供的賬單中顯示,2005年12月20日,企業收入有一筆2006652.72元,未發現收入方1995852.72元的記錄。開戶銀行提供的票據貼現憑證顯示,企業貼現款為2006652.72元。相反,企業負責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人員不能夠提供該企業2003年12月憑證中貼現款為1995852.72元的記賬依據。通過進一步收集證據證明企業負責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人員利用做賬不附原始憑證和更改、調整“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等手段,貪污了票據貼現利息。據此,審計建議企業調整有關會計賬項,並進一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因財務費用已經作為期間費用在上年度的利潤總額中扣除,所以,本年度不能再調整“財務費用”科目,只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
2006的調整分錄應為:
借:其他應收款——會計××108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800
待收到會計××歸還款項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10800
貸:其他應收款——會計××10800
同時,應補交因增加利潤所繳納的所得稅(企業所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3564元(10800×33%),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56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564
根據企業利潤分配程序,須按凈利潤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按凈利潤的5%提取公益金。應補提的法定盈餘公積為723.6元[(10800-3564)×10%],應補提的公益金為361.8元[(10800-3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