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址和墓葬
遺址和墓葬
遺址和墓葬,是兩個概念。遺址和墓葬都是人類活動的遺跡。廣義上說,人類活動的一切遺跡均可稱為遺址。因此,籠統的稱遺跡是遺址是可以的。且墓葬是人們為死後在另一世界繼續生活的遺跡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界定什麼是文物時,明確指出:“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專門分出“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文物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考古工作手冊》指出:“居址是人們在世生活的遺跡,墓葬卻是人們為死後在另一世界繼續生活的遺跡”。
遺址發掘用“探方法”分清層位和遺跡遺物。墓葬發掘的第一步工作是“找墓口”——先作鑽探工作,弄清層位關係、分佈位置及範圍,找出要發掘的墓葬的確切周邊範圍,然後按程序往下發掘。曇石山自1954年發現以來共進行八次發掘:第三次發掘墓葬2座;第五次發掘墓葬1座;第六次發掘墓葬32座;第七次發掘墓葬3座;第八次發掘墓葬42座,加上建館時補充發現3座墓葬,共發現83座墓葬。其餘均為灰坑、壕溝和陶窯。因此,嚴格地說,曇石山是墓地不是居住遺址(五座陶窯是後期修建在墓地上)。按照田野考古操作規程,墓地考古的重點是尋找“墓口”,用“溝探法”進行發掘,並根據墓葬打破關係和墓底出土陶器類型進行分期分年代。
半個世紀以來,把曇石山當作遺址機械地用“探方法”發掘,不注意尋找墓口,造成了層位混亂、年代不清的問題。2003年海潮攝影藝術出版社出版、福建博物院等單位主編的《虎林山遺址》也存在這個問題》。漳州市虎林山也是一個墓地,在2314平方米的範圍內共發掘20座墓葬,其餘均為遺留地表的石器,並不是什麼“遺址”。墓葬年代的確定比較單純,可根據墓葬疊壓的早晚關係和器物考古類型學來判定,即俗話說的“器物排隊”。而遺址年代的判定比較複雜。福建省考古實踐中,往往套用整齊劃一的“探方法”,不注意區分遺址和墓葬的不同發掘對象,造成許多失誤。為此,我在1998年3月25日《中國文物報》上發表《探溝法與溝探法在考古實踐上的運用》專門批評“那種視‘探方法’為正規的科學發掘,認為‘探溝法’、‘溝探法’是不正規、不科學的看法是十分片面的看法。不管在什麼地方、不問什麼情況,都用‘探方法’試掘不僅費時、費力、費工,而且不注意諸如墓口等重要跡象,還會造成人為地破壞。”附:拙文《探溝法與溝探法在考古實踐上的運用》(中國文物報199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