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業務

財產信託業務

財產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包括各種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權益等)交付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根據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業務。

業務種類


按照信託財產的標的物可分為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知識產權信託和其他財產權信託。
(1)動產信託是指公司接受動產的製造商或銷售商的委託,將動產出售於特定的或者非特定的購買人,或在出售前出租於購買人而設立的信託。動產信託主要品種有交通工具信託(如火車、飛機、輪船等)和機械設備信託。
(2)不動產信託是指公司接受擁有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委託,開展的以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及其他不動產的管理、開發、投資、轉讓、銷售為主要內容的信託業務。不動產信託主要品種有房地產信託、土地使用權信託和其他不動產信託。
(3)知識產權信託是指公司接受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委託,將這些財產權加以管理和運用的信託業務。
(4)國有資產信託是指在國有企業資產清產核資並量化的前提下,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公司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委託,代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而設立的信託。

方式方法


按照以信託方式分為管理處理財產信託、處理方式財產信託和管理方式財產信託。
(1)管理處理財產信託是將財產的出租與代售兩種職能融於一體的財產信託方式。
(2)處理方式財產信託是將財產或財產權委託公司代為出售的財產信託方式。
(3)管理方式財產信託是將財產或財產權委託公司出租或者管理的信託方式。
按照公司是否給予資金融通分為融資性財產信託和服務性財產信託。
(1)融資性財產信託是指公司受託將委託人的動產、不動產轉讓或出售給指定或不指定的購貨方,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購貨方提供資金融通,為購貨方墊付貨款,然後購貨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定期歸還公司的墊款。
(2)服務性財產信託是指公司只為財產購銷雙方在轉讓、出售過程中代辦有關手續或監督付款、或提供中介信用保證,而不提供融資服務的信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