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商譽
正商譽
(1)將其作為一項資產,在預計的有效年限內加以攤銷或列為費用或沖銷留存利潤。在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中採用第一種方法處理:要求商譽在最長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攤銷,若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延長到20年。我國主要採用第一種方法,將商譽在10年內攤銷。
在會計中,正商譽的處理方法有以下幾種。
(1)將其作為一項資產,在預計的有效年限內加以攤銷或列為費用或沖銷留存利潤。持此觀點的理由為主並企業為了取得以後年度超過同行業水平的利潤而付出了高額代價,這種代價伴隨著被並企業進入主並企業而存在,如同企業高價購買的材料和商品的道理,要將其分期計入費用,與當期收入配比,正確計算出企業的利潤。
(2)在合併當時註銷,直接沖減主並方留存利潤。既然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其價值的確定很不穩定,也不可能脫離原企業而存在,即商譽在被並企業存在,是否還能在合併后的企業存在還不可知,所以本著謹慎性的原則將商譽在合併當時沖減留存利潤,作為一項合併時的費用處理。
(3)將商譽作為一項永久性的資產,不予攤銷,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價值可能發生了持續下降,其理由在於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很難具體到某項有形資產上,但正是這些有形資產的使用(費用)導致了商譽的存在,如果在把商譽進行分期攤銷,就和有形資產費用的發生,產生了重複。
在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中採用第一種方法處理:要求商譽在最長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攤銷,若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延長到20年。美國的相關準則要求採用第三種方法處理商譽,每年進行減值測試,減值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我國主要採用第一種方法,將商譽在10年內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