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示範城市
新能源示範城市
新能源示範城市是指在城市區域能源發展中充分利用當地豐富的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達到較高比例或較大利用規模的城市。
新能源示範城市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優化能源結構、建立現代能源利用體系為目標,按照“清潔高效、多能互補、分佈利用、綜合協調”的原則,積極探索各類新能源技術在城市供電、供熱、供暖和建築節能中的應用,減少城市發展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提高新能源利用在城市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增強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
新能源示範城市建設的主要內容是:促進各類可再生能源及技術在城市推廣應用,重點推進太陽能熱利用和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分散式風力發電、生物質清潔燃料利用、城市生活垃圾能源化利用、地熱能及地表水和空氣能量利用、新能源動力交通等。促進適應新能源利用的技術進步,建立適應城市新能源發展的管理體系和政策機制等。
新能源示範城市的申報主體為:地級市和縣級市(不包括已申請綠色能源縣的縣級市)。副省級以上特大型城市可選擇其中的一個城區申請,具備較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潛力的產業園區可申報新能源示範園區。新能源示範城市由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申報。
新能源示範城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綜合能力達標。按期完成國家和省(區、市)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任務;規模以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小於全省(區、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間規模以上單位增加值能耗下降幅度大於全省平均下降幅度;新建建築滿足所在地區對建築節能的要求;上年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於全省(區、市)平均得分。
2、有較好新能源利用基礎。至少有兩類新能源利用具有良好條件。城市新能源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不小於3%,或新能源年利用量達到10萬噸標準煤。可利用的新能源主要包括城區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以及城市區域消費的當地生產的其它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示範城市評價指標包括3類:
1、新能源利用量指標。規劃期末城市新能源占能源消費比重達到6%以上。規劃期為2011-2015年。
2、分類新能源利用指標。分類指標是評價某一種新能源利用方式在城市的利用程度,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指標。申報城市可根據自身資源特點至少選擇2類。
(1)太陽能利用指標包括兩類:即太陽能熱利用量指標和光伏發電安裝量指標,兩類指標可任選其一。指標要求分別為:累計太陽能熱水器集熱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或人均太陽能集熱面積大於每千人360平方米;累計城市太陽能分散式光伏發裝機規模大於2萬千瓦。
(2)風能利用主要指接入所在城市配電網且電量在當地消納的分散式風電,指標要求是累計分散式風電裝機容量大於10萬千瓦。
(3)生物質資源利用指標包括2項,一是生物質替代城市能源消費量大於10萬噸標準煤,選擇該類指標的此項為必選項;二是具有科學合理的城市沼氣、污泥資源化利用方案,此項為任選項。
(4)地熱能源利用(包括地表水和空氣能量)指標要求是新增地熱(熱泵)供暖或製冷建築面積大於300萬平方米。
(5)其它新能源利用。上述利用方式之外的其他新能源利用,其年利用量達到5萬噸標準煤。
3、組織管理和激勵政策指標。主要包括3項,包括地方政策支持、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配套設施建設和宣傳教育等。前3項為必選項,后1項為參考項。
(一)高度重視規劃編製工作。從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提高對新能源示範城市建設的認識,以規劃編製為抓手,落實城市新能源發展思路和重點措施。申報城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在所在地政府支持和有關部門配合下,組織編製新能源示範城市發展規劃,挖掘新能源發展潛力,明確城市新能源發展目標、項目布局、運營模式和政策措施等。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本地區新能源示範城市規劃編製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
(二)綜合協調開發新能源利用。合理選擇具有優勢的新能源資源,以適宜規模化應用、技術成熟和經濟合理為原則,在整體規劃和系統組織的前提下,統籌利用各類新能源,形成較大規模利用和整體配套的產業體系。鼓勵開展有特色的新能源利用項目示範,支持智能電網、新型儲能、新能源交通等技術在城市的利用,為新能源的規模化利用創新條件。
(三)探索分散式新能源發電的發展方式和政策機制。從分散式新能源發電的發展規律出發,根據電網網架結構和電力負荷特點,因地制宜發展城市分散式新能源發電,所發電量主要用當地用戶自用或在本地電網內消納。探索適應分散式新能源發電的政策機制,建立用戶側分散式發電與網供電相互競爭的政策和管理機制,提高分散式發電的市場競爭力。
(四)創新城市新能源發展模式。通過促進城市新能源的規模化利用,著力構建城市新能源供應模式創新。按照“政府扶持、企業負責、市場運作、多方支持”的原則,探索城市新能源發展的新型運營管理模式。鼓勵專業化投資、經營企業參與城市新能源建設,鼓勵同類項目由同一項目法人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形成城市新能源利用的規模效益。
(五)加強組織協調和政策支持。新能源示範城市應建立統籌協調的開展新能源利用的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協調推進城市新能源利用,使各類新能源互相補充,形成良好的整體發展效果。鼓勵各省(區、市)及申報城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利於城市新能源發展的經濟扶持政策。
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上述要求,選擇本地區新能源資源條件和發展基礎較好的城市,組織開展新能源示範城市規劃和推薦申報工作。各申請城市要按照有關要求,加強組織協調,做好規劃編製工作,查明本地新能源資源條件、明確發展思路、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專家對新能源示範城市規劃規劃等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新能源城市規劃批複意見,作為新能源示範城市編製實施方案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