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神經科學學會

中國神經科學學會

中國神經科學學會(The Chinese Neuroscience Society,CNS),是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報國家民政部,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批准為具有法人代表的全國性學術社會團體,並於1995年10月在上海正式成立。中國神經科學學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是中科院上海腦研究所。

主要職能


學術交流

1995 年中國神經科學學會作為團體會員已加入了國際腦研究組織。中國神經科學學會成立以來,組織了多次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學術活動,學術活動內容有研討會、講習班、學術報告會等,如在上海( 1995 年第一屆年會在第二軍醫大學)、西安( 1997 年第二屆年會在第四軍醫大學)、北京( 1999 年第三屆年會在北京醫科大學)和香港( 2001 年第四屆年會在香港科技大學)舉行了四屆全國學術研討會,每屆收到的研究論文摘要都在五百到七百篇左右,每屆參加會議的代表達 500 多人。

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全國性的神經科學學術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和各種專題討論會、講習班、培訓班、技術諮詢服務等;
(二)、編輯出版神經科學的刊物和書籍;
(三)、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向全社會普及神經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
(四)、開展神經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跟蹤世界神經科學發展動態,參與國際科技競爭;
(五)、對國家有關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提出建議,發揮諮詢作用。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工作委員會(5個)
教育與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
科普工作委員會
青年工作委員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分會(16個)
神經膠質細胞分會
離子通道與受體分會
神經幹細胞和組織工程分會
精神病學基礎與臨床分會
神經損傷與修復分會
神經影像學分會
神經腫瘤分會
神經發育與再生分會
感覺和運動分會
神經科學研究技術分會
神經內穩態和內分泌分會
神經外科學基礎與臨床分會
突觸可塑性分會
計算神經科學和神經工程分會
神經病學基礎與臨床分會
認知神經生物學分會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段樹民
副理事長:陳生弟 吉永華 王建軍 饒 毅 徐如祥 張 旭 於常海
秘 書 長:何士剛
副秘書長:韓 雪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神經科學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NeuroscienceSociety,英文縮寫名:CN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的科研、教學和醫院等單位中的神經科學工作者組成,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依照核准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本會接受上級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掛靠單位是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本會遵循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全國廣大神經科學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我國的神經科學事業作出貢獻。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上海市岳陽路320號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全國性的神經科學學術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和各種專題討論會、講習班、培訓班、技術諮詢服務等;
二.、編輯出版神經科學的刊物和書籍;
三、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向全社會普及神經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
四、開展神經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跟蹤世界神經科學發展動態,參與國際科技競爭;
五、對國家有關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提出建議,發揮諮詢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一)、個人會員:
在科研、教學、醫院等單位從事神經科學工作的人員:
1. 普通會員:
1)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等以上的科技人員,並正式發表有以本人為主的研究論文者;
2)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二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3)在神經科學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者;
4)熱心本會工作,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對本會發展作出貢獻者。
2. 學生會員:
在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請成為我學會的學生會員。
3. 外籍會員:
滿足普通會員條件的外籍人士。
4. 榮譽會員:
學術上有傑出成就,支持我會工作或對我國神經科學作出了貢獻的我國神經科學家,或具備上述條件並對我國友好的外籍神經科學工作者,由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徵得本人同意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二)、團體會員:
凡熱心神經科學事業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提供贊助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必須是獨立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申請入會者須由本人提出,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發給會員證。團體會員入會,須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后,即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學會工作有監督權、建議和批評權;
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會議及有關學術活動;
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優先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其他業務活動;
三)、名譽會員:
優先取得學會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可應邀參加學會在中國境內主辦的學術會議;
可參加學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酌情減收會議註冊費。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 積極從事學術論文及專著寫作和參加科普活動;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6. 向本會反映情況。
二)、團體會員: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按期繳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情況。
三)、名譽會員:
支持學會的工作;
主動寄贈學術資料,互通學術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被批准入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者暫停會籍,會員二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章程、不履行義務、損害學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被剝奪國家公民權者,其會籍自行撤消,會員失去會籍,其擔任的本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中國神經科學學會的各省、市、自治區會員中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及上屆全國理事會的理事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名額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單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提案;
六.、決定中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普通會員人數的5%,原則上按此比例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理事候選人分配名額,並盡量保證每個地區都有理事代表。理事會理事須是中國神經科學學會會員;學風端正,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熱心學會工作;年富力強,在任期內不到退休年齡。理事會的產生程序一般為(1)由本屆全體理事提名下屆理事候選人,換屆領導小組負責匯總所有提名;(2)本屆常務理事會根據已確定的名額分配原則,考慮區域代表性、學科平衡、年齡平衡等因素,差額投票選出下屆理事候選人;(3)會員代表大會上等額選舉下屆理事會理事。每屆理事會任期等同會員代表大會。如在特殊情況下增補理事,可由常務理事提名並經理事會投票補選。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和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學會活動經費,制定學會活動計劃,決定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任期同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開一次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神經科學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各種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分會),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及備案。這些機構的負責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任期同理事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和工作組織,其名稱不直接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不得另立章程,但可以制定工作條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執行。分支機構實行委員制,不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分支機構由正、副主任2-3人及委員7-13人(含主任、副主任)組成,人選由正、副主任提名,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開始工作。分支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秘書1-2人,在正、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亦可根據本專業的情況,設置若干學組,並報理事會備案。分支機構不另發展會員,其活動的基礎是所有相關專業中的本會會員。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活動受理事會領導和管理。分支機構舉辦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各種專題討論會、講習會、培訓班等,應上報理事會審定。
分支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本機構的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專業的學術活動計劃;
三、執行學會的決議和所委託的工作;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的諮詢及科技評審工作;
五、組織、評審本專業有關的學術論文,協助學會刊物征、審有關專業論文稿件;
六、舉辦各種學術會議、專題討論會、講習會和培訓班等。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需要,可以撤銷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撤銷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由理事會作出決定,報業務主管部單位審批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址所在單位的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及年度財務報告制度,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度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如需終止活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1年7月31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