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政策
國別政策
國別政策是指不同的國別分別採用最低或普通稅率,貨運監管在對不同國別(地區)有不同管理規定,是我國外交政策和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海關貨運監管與關稅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
1.對外貿易國別(地區)政策,是整個外貿政策的組成部分,制定和執行止確的國別(地區)貿易政策,對—個國家外貿政策的實施起積極的推動作用。
2.外貿國別(地區)政策與外交國別政策是相輔相成、相互配合和密切相聯繫的。外交政策從政治上處理國與國之叫關係的政策,其本身包含著處理經濟貿易關係的政策內容,而對外貿易別國(地區)政策,由主要著眼於從經濟角度處理雙邊或多邊憶的關係問題。因此,外貿國別(地區)政策是體現和貫徹外交政策的一個重要內容。
3.外貿國別(地區)政策十分注重雙邊性和多邊性。雙邊性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貿易對象國家(地區)的外貿政策、措施,制訂相應的國別(地區)政策措施。多邊性則是指—國對另一國家或地區的貿易政策,有時會對第三國產生影響,並引起第三方的反應,因此,制定國別(地區)貿易政策時,既要考慮到對方可能採取的相應政策,也要考慮第三方的反應,還要考慮同有關的國際法、國際貿易慣例及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相適應。
4.國別(地區)貿易政策具有較為確定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特定的國家或地區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領域;常常是外交上使用的一項重要的政策工具。
根據實際情況和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基本方針是: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揚長補短,通過各種方式積極開展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際上的一切有利條件,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這一基本方針和我國政府的外交政策,是我國制定國別(地區)貿易政策所遵循的主要原則和依據。
(一)我國給予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的兩種情況
1.對與我國締結有貿易方面的條約、協定的,或者是共同參加了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根據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與我國之間沒有貿易方面的條約、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根據互惠或者對等的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二)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我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的措施的,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我國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也是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我國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有以下幾種:
(一)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ite Treatment)
指一個國家給予外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不低於或者不少於現在或者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最惠國待遇最初只限於關稅待遇,現已擴大適用於通商及航海的各個領域,但仍以關稅為主。
(二)國民待遇(National Tremment)
是指一個國家給予外國國民的待遇等同於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即在同等條件下,外國國民在內國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該國國民相同。
(三)差別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or Discriminating Treatment)
指一個國家(地區)針對另一特定國家(地區)實行貿易禁運、限制或歧視的行為。差別待遇經常表現為差別關稅,即對同一種進口產品,使用不同的稅率標準。
(四)普遍優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簡稱為“普惠制”。是發達國家對原產於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主要是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視的關稅優惠待遇。其特徵表現為:一是普遍的,即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二是非歧視的,即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毫無例外地享受普遍優惠制的待遇;三是非互惠的,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關稅的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反向的優惠。但發展中國家為了享受普惠制的優惠待遇,必須滿足發達國家制訂的普惠制方案中有關原產地標準、直運規則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