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銀

安徽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

王學銀,男,漢族,1957年10月出生,安徽無為人,1973年10月參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安徽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2021年9月,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正廳級)王學銀貪污、受賄一案。淮北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學銀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人物履歷


1973年10月至1976年10月,安徽省無為縣湯溝公社光華大隊下放知青;
1976年10月至1992年7月,蕪湖儀錶廠工作,歷任行政科、基建科科長,副廠長;
1992年7月至1998年10月,歷任蕪湖市鐵山賓館副總經理、總經理,蕪湖市接待處處長,蕪湖市委副秘書長,市接待辦黨組書記、主任;
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歷任省政府駐京辦事處分黨組成員、副主任,省政府駐京辦事處分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00年10月至2005年12月,任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稻香樓賓館黨委書記、經理;
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歷任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7年6月至2014年5月,任省委副秘書長,省委省政府接待辦主任,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任省委副秘書長,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省委省政府接待辦主任;
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21日,任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21年1月21日省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免去王學銀的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2月,安徽省委原副秘書長,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省委省政府接待辦原主任王學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6月,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委原副秘書長、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學銀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學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團團伙伙,培植個人勢力,偽造、轉移、隱匿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晉陞、工作調整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購物卡,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違反生活紀律;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
王學銀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漠視黨紀國法,集政治蛻化、經濟貪婪、作風專橫、生活腐化於一身,公然培植個人勢力,集體貪腐,嚴重敗壞本單位政治生態;利欲熏心、貪得無厭,甘於接受、主動尋求圍獵,明目張膽搞權錢交易,不擇手段攫取巨額經濟利益;自我放縱,家風敗壞。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學銀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撤銷其省政協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安徽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王學銀(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1年7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王學銀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1年7月,安徽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王學銀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21年9月,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安徽省政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正廳級)王學銀貪污、受賄一案。淮北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學銀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5年,王學銀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幫助安徽鴻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另案處理)以鴻翔公司或掛靠的他人公司名義承接安徽省稻香樓賓館貴賓樓內裝飾工程等5個項目。上述工程決算時,王學銀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陳某關於通過虛增工程造價套取工程款的提議,安排稻香樓賓館、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工作人員配合陳某虛增造價進行結算,共虛增造價人民幣1383.525399萬元,王學銀收受1000萬元。2002年至2020年,王學銀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收儲項目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孫某等12人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12.76676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王學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383.52539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12.7667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王學銀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訴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學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依法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