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
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相關法律行為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網上列印的原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單位申請人: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批准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2)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委託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3)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受託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
2、個人申請人:
(1)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委託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2)委託辦理,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複印件)(原件)
(三)轉移登記分別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買賣(首次)
登記條件:(1)開發項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償用地)。
(2)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 (7)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購房文件。
(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提交網上籤訂的預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籤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2)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6)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收據(土地部門收取);
(7)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已購公有住房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原公房購房合同;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6)已購央產房出售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7)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
(8)"O二六"單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單位的批准出售證明。
4、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
(5)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複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6)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不足五年出售的,還需提交買房人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審核表;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買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的)。
5、存量房屋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或已發土地證的房屋);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複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繼承、遺贈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暫住證或居住證。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3)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遺贈)。
7、房屋贈與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贈與(受贈)公證書(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已購成本價央產房贈與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結清證明;
(5)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受贈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複的房屋再次贈與的,不再提交;
(6)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7)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8、房屋交換
(1)換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換出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交換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央產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5)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交換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准文件;已經批複的房屋再交換的,不再提交。
9、企業改制、作價出資、合併、分立、註銷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改制出資、合併、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准許繼續使用原劃撥用地的批准文件(劃撥土地);
(7)企業註銷的,提交清算組的清算報告。
10、房屋調撥(機關、有隸屬關係的全民所有制單位)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調撥文件、調撥雙方的房屋產權移交協議(原件);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劃撥土地)。
11、房屋拍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證書的註銷登記;
(2)房屋轉讓合同(原件,法院判決的除外);
(3)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
(8)單方申請的,提交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9)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12、法院判決、仲裁機關裁決房屋轉移
(1)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
(2)單方申請登記的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3)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6)劃撥土地轉讓批准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13、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
(1)原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證;
(3)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離婚;權利人一方申請的)或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的);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所有複印件需用A4紙複印,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符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登記部門認為需要公告的,公告時間除外。
無
單位申請人網上申請轉移登記的程序
自2006年10月10日起,凡已通過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系統(簡稱權屬系統)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在辦理該房屋轉移登記時,單位申請人也應進行網上申請。2 006年10月10日前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通過權屬系統辦理業務的區縣,單位申請人也應進行網上申請。
1、登錄系統並在網上填寫申請信息
單位申請人登錄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點擊首頁業務辦理中的"申請權屬登記"窗口,憑用戶名、密碼、加密鑰匙進入系統,在"轉移登記"模塊中填寫房屋轉移登記的相關申請信息。
2、網上列印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單位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完成後,在線列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房屋狀況附表》(多套房屋時列印《房屋狀況附表》)。
3、攜帶相關材料至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
單位申請人持網上列印的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以及所有申請材料拍照或掃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個人申辦轉移登記的,可直接填寫書面申請並攜帶相關材料到權屬登記部門辦理。